{"billNo":"1030415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薛凌等18人","議案名稱":"「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7/LCEWA01_080507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7/LCEWA01_080507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李應元等17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薛凌等18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巨威等34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巨威等18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219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7人「稅捐稽徵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2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巨威等31人「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03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巨威等18人「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80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30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1人「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9070200900"}],"提案人":["薛凌"],"連署人":["許添財","高志鵬","李俊俋","邱議瑩","張嘉郡","葉宜津","吳秉叡","周倪安","賴振昌","劉建國","姚文智","陳節如","陳歐珀","陳其邁","許智傑","趙天麟","蘇震清"],"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4-04-25","2014-04-29"],"會議代碼":"院會-8-5-7"},{"會期":"08-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4-05-02","2014-05-06"],"會議代碼":"院會-8-5-8"},{"會期":"08-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02","2014-05-06"],"會議代碼":"院會-8-5-8"},{"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2-18"],"會議代碼":"委員會-8-6-20-17"}],"mtime":"2024-01-19T01:46:0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4-25","last_time":"2014-12-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7","會期":5,"字號":"院總第981號委員提案第16262號","laws":["01512"],"提案編號":"981委16262","案由":"本院委員薛凌等18人，鑒於民眾生活負擔時常因經濟情勢而波動，且民眾通常為經濟衝擊下受害最深的犧牲者。其次，民眾實質薪資凍漲，甚至倒退到14年前之水準，同時，生活必要開支比重卻日益累增。然而，因履行納稅義務而造成重大負擔亦非財政機關所樂見。基於避免鉅額稅賦反而新增社會問題之風險。爰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因民眾實際經濟需要之規定，明文授權財政部準依同法訂定稅賦分期繳納作業原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法自六十五年十月十二日公布以來無調整。\n二、經查，過去雖有延期或分期繳稅之規定，但因長期缺乏相關作業原則，導致幾乎無分期或延期繳納之規定，且並無包含經濟弱勢得分期繳納之規定。造成部分確實需要之民眾因此面臨延遲繳納的處罰，徒耗民眾精力及行政資源。基於避免鉅額稅賦反而新增社會問題之風險，民眾長期欠稅亦非財政機關所樂見，故條文草案新增民眾實際經濟需要之規定。\n三、然而，即使99年4月7日財政部公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款作業原則」，僅名列天災及事變之相關作業原則，仍無法落實該條文所稱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之情事，使民眾、稅捐稽徵機關無所適從，故明文授權並規定財政部應依法訂定相關作業原則。","對照表":[{"law_id":"01512","law_name":"稅捐稽徵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六條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law_content_id":"01512:01512:1976-10-12-制定:33","說明":"基於避免鉅額稅賦反而新增社會問題之風險，民眾長期欠稅亦非財政機關所樂見，故新增民眾實際經濟需要之規定。\n\n相關實施辦法，經濟弱勢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修正":"第二十六條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遭受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或屬經濟弱勢，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其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415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