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415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薛凌等18人","議案名稱":"「公司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7/LCEWA01_080507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7/LCEWA01_080507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薛凌"],"連署人":["賴振昌","李俊俋","高志鵬","周倪安","劉建國","葉宜津","陳歐珀","陳其邁","邱議瑩","姚文智","陳節如","蘇震清","吳秉叡","陳唐山","張嘉郡","趙天麟","許智傑"],"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4-04-25","2014-04-29"],"會議代碼":"院會-8-5-7"},{"會期":"08-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4-05-02","2014-05-06"],"會議代碼":"院會-8-5-8"},{"會期":"08-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02","2014-05-06"],"會議代碼":"院會-8-5-8"}],"mtime":"2024-01-19T01:46:2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4-25","last_time":"2014-05-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7","會期":5,"字號":"院總第618號委員提案第16265號","laws":["04517"],"提案編號":"618委16265","案由":"本院委員薛凌等18人，因現行公司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條文中項次錯誤，易使人誤解產生疑惑，因而修改其項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公司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經理人若符合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七項之情形，主管機關應要求參與政府專案紓困方案之公司提具自救計畫，並限制經理人報酬或其他必要處置或限制。依其文意，應符合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九項之情形而非該條文第七項。\n二、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九項「公司設立後，為改善財務結構或回復正常營運，而參與政府專案核定之紓困方案時，得發行新股轉讓於政府，作為接受政府財務上協助之對價；其發行程序不受本法有關發行新股規定之限制，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七項「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或公司所需之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通過，不受第二百七十二條之限制。」","對照表":[{"law_id":"04517","law_name":"公司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司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九條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n\n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n\n二、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n\n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n\n公司有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七項之情形者，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應要求參與政府專案紓困方案之公司提具自救計畫，並得限制其發給經理人報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經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或居所。","law_content_id":"04517:04517:2009-01-09-修正:33","說明":"公司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經理人若符合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七項之情形，主管機關應要求參與政府專案紓困方案之公司提具自救計畫，並限制經理人報酬或其他必要處置或限制。依其文意，應符合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九項之情形而非該條文第七項。","修正":"第二十九條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n\n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n\n二、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n\n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n\n公司有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九項之情形者，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應要求參與政府專案紓困方案之公司提具自救計畫，並得限制其發給經理人報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經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或居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415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