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416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薛凌等22人","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7/LCEWA01_080507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7/LCEWA01_080507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薛凌"],"連署人":["黃偉哲","劉櫂豪","段宜康","尤美女","陳其邁","劉建國","姚文智","吳秉叡","陳歐珀","陳明文","楊曜","葉宜津","李俊俋","潘孟安","蕭美琴","管碧玲","許智傑","蔡其昌","李應元","陳唐山","李昆澤"],"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4-04-25","2014-04-29"],"會議代碼":"院會-8-5-7"},{"會期":"08-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4-05-02","2014-05-06"],"會議代碼":"院會-8-5-8"},{"會期":"08-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02","2014-05-06"],"會議代碼":"院會-8-5-8"}],"mtime":"2024-01-19T01:46:1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4-25","last_time":"2014-05-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7","會期":5,"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16268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044委16268","案由":"本院委員薛凌等22人，因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直轄市長、縣（市）長及鄉（鎮、市）長候選人年齡限制並無實際理由，反而限制青年公民的參政意願。有鑑於此，爰刪除本法第二十四條條文第一項但書。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直轄市長、縣（市）長及鄉（鎮、市）長候選人的被選舉年齡限制應以獲取相當的專業知識及社會歷練的年齡為目標。超過基本的年齡限制後，年齡與領導能力或執行能力並無絕對關係。\n二、2014年4月2日《自由時報》報導法國埃松省（Juvisy-sur-Orge）市長選舉由年僅22歲的瑞達（Robin Reda）勝選。此例顯示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現行條文限制直轄市長、縣（市）長及鄉（鎮、市）長候選人的被選舉年齡，實有可能排擠青年的參政權利，應予刪除以擴大青年的參政意願。","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n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候選人。\n\n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三歲，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或已將戶籍遷出國外連續八年以上者，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僑居國外國民候選人。\n\n前二項政黨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n\n一、於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二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n\n二、於最近三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曾達百分之二以上。\n\n三、現有立法委員五人以上，並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備具名冊及立法委員出具之切結書。\n\n四、該次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達十人以上，且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合格。\n\n第三項所稱八年以上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自戶籍遷出登記之日起算。\n\n政黨登記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並經各該候選人書面同意；其候選人名單應以書面為之，並排列順位。\n\n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滿三年或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十年者，始得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登記為候選人。\n\n前項所稱滿三年或滿十年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30","說明":"一、刪除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但書。\n\n二、民主國家的公民滿足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的年齡限制多已完成大專院校的專業訓練或已擁有相當的社會歷練，且年齡與領導能力或執行能力並無絕對關係。\n\n三、爰刪除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以擴大青年公民的參政意願。\n\n四、2014年4月2日《自由時報》報導法國埃松省（Juvisy-sur-Orge）市長選舉由年僅22歲的瑞達（Robin Reda）勝選。","修正":"第二十四條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n\n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候選人。\n\n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三歲，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或已將戶籍遷出國外連續八年以上者，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僑居國外國民候選人。\n\n前二項政黨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n\n一、於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二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n\n二、於最近三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曾達百分之二以上。\n\n三、現有立法委員五人以上，並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備具名冊及立法委員出具之切結書。\n\n四、該次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達十人以上，且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合格。\n\n第三項所稱八年以上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自戶籍遷出登記之日起算。\n\n政黨登記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並經各該候選人書面同意；其候選人名單應以書面為之，並排列順位。\n\n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滿三年或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十年者，始得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登記為候選人。\n\n前項所稱滿三年或滿十年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416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