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416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薛凌等21人","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7/LCEWA01_080507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7/LCEWA01_080507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薛凌"],"連署人":["陳歐珀","陳明文","許智傑","吳宜臻","劉櫂豪","吳秉叡","潘孟安","李昆澤","蔡其昌","黃偉哲","蕭美琴","李俊俋","葉宜津","陳其邁","李應元","管碧玲","段宜康","姚文智","楊曜","尤美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4-04-25","2014-04-29"],"會議代碼":"院會-8-5-7"},{"會期":"08-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4-05-02","2014-05-06"],"會議代碼":"院會-8-5-8"},{"會期":"08-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02","2014-05-06"],"會議代碼":"院會-8-5-8"}],"mtime":"2024-01-19T01:46:1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4-25","last_time":"2014-05-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7","會期":5,"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16269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044委16269","案由":"本院委員薛凌等21人，基於健全民主的基礎在於廉能的民主程序，而政黨政治的基本原則更在強調責任政治，政黨所推薦的候選人，讓候選人肩負有榮譽與責任，具體落實選舉不買票、執政不貪污、問政不腐化是政黨對人民的承諾，惟近幾年來，公職人員選舉完，又多次補選，不但國庫需負擔補選支出，浪費社會資源，為使政黨於提名人員負有更謹慎之義務，爰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二條，以完善政黨政治的實質內涵，強化推薦之政黨善盡監督候選人廉潔參選與從政之義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十二條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犯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未遂犯、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預備犯、第一百零九條、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或第一百四十五條至第一百四十七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按其確定人數，各處推薦之政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n\n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對於其他候選人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至第三百四十八條或其特別法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128","說明":"一、增列第三項。\n\n二、若當選之公職人員因涉案，導致需補選，造成社會資源浪費，需由所推薦之政黨支付補選經費，以強化推薦之政黨善盡監督候選人廉潔參選與從政之義務。","修正":"第一百十二條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犯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未遂犯、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預備犯、第一百零九條、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或第一百四十五條至第一百四十七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按其確定人數，各處推薦之政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n\n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對於其他候選人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至第三百四十八條或其特別法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n\n受第一項罰鍰之政黨，於該項補選時，不得推薦候選人，並應負擔舉辦該次補選所需之費用，不依期限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416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