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417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1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7/LCEWA01_080507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7/LCEWA01_080507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徐少萍等22人、委員吳育仁等27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1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22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2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委員李慶華等18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錦隆等3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507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少萍等22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7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3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5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2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9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2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16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慶華等18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11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0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12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錦隆等30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3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勞動基準法第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31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勞動基準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306070201100"}],"提案人":["李俊俋","葉宜津"],"連署人":["林淑芬","蕭美琴","吳秉叡","賴振昌","趙天麟","田秋堇","陳節如","邱志偉","劉建國","段宜康","高志鵬","陳唐山","李昆澤","柯建銘","李應元","鄭麗君","劉櫂豪","蔡煌瑯","魏明谷"],"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4-25","2014-04-29"],"會議代碼":"院會-8-5-7"},{"會期":"08-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5-02","2014-05-06"],"會議代碼":"院會-8-5-8"},{"會期":"08-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02","2014-05-06"],"會議代碼":"院會-8-5-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29"],"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3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3-18"],"會議代碼":"委員會-8-7-26-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4-30"],"會議代碼":"委員會-8-7-26-1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5-07"],"會議代碼":"委員會-8-7-26-18"}],"mtime":"2024-01-19T01:46:4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4-25","last_time":"2015-05-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7","會期":5,"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6280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6280","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葉宜津等21人，鑒於我國青年失業率攀升、國民薪資倒退至十四年前水準，低薪為台灣普遍所見的勞動市場困境，又台灣現行公、私部門休假制度為「一國兩制」，該制度之差異不僅加深勞工相對剝奪感，在現今民生物價齊漲，而僅薪水不漲的年代，為配合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應「創造民眾小確幸」思考模式，修正勞動基準法將週工時縮短至四十小時。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我國正常工時法定標準為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二週總時數每日不得逾八十四小時，相對於其他國家之工時較高，且於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二項規定，延長工時可長達一個月四十六小時，以致「過勞死」成為文明病之一，對勞工保障不夠周全。\n二、為符合1935年ILO頒定國際勞工第四十七號公約（建立每週工作四十小時之原則），及1962年116號減少工時建議書且與國際現況每週四十小時之趨勢接軌，藉由法律層面縮減每週工作時數，影響實際工時縮減，保障勞工權益，以增加就業機會及提供更高工作生活品質。\n三、目前公、私部門對於規範例假不同，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爰配合第三十條修正之意旨，俾利於勞工享有更完善之休息品質。","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n\n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n\n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n\n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n\n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law_content_id":"01139:01139:2002-12-10-修正:34","說明":"一、修訂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正常法定週工時，由每週八十四工時縮減至由每週四十小時相對於其他國家之工時較高，且於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二項規定，延長工時可長達一個月四十六小時，以致「過勞死」成為文明病之一，對勞工保障不夠周全。\n\n二、為符合1935年ILO頒定國際勞工第四十七號公約（建立每週工作四十小時之原則），及1962年116號減少工時建議書且與國際現況每週四十小時之趨勢接軌，藉由法律層面縮減每週工作時數，影響實際工時縮減，保障勞工權益，以增加就業機會及提供更高工作生活品質。","修正":"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n\n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n\n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n\n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n\n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現行":"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40","說明":"目前公、私部門對於規範例假不同，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爰配合第三十條修正之意旨，俾利於勞工享有更完善之休息品質。","修正":"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417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