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417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7人","議案名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7/LCEWA01_080507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7/LCEWA01_080507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葉津鈴","賴振昌"],"連署人":["高志鵬","林岱樺","李俊俋","許添財","何欣純","周倪安","劉建國","黃偉哲","管碧玲","葉宜津","吳秉叡","陳唐山","陳節如","段宜康","陳亭妃"],"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4-04-25","2014-04-29"],"會議代碼":"院會-8-5-7"},{"會期":"08-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4-05-02","2014-05-06"],"會議代碼":"院會-8-5-8"},{"會期":"08-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02","2014-05-06"],"會議代碼":"院會-8-5-8"}],"mtime":"2024-01-19T01:46:5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4-25","last_time":"2014-05-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7","會期":5,"字號":"院總第271號委員提案第16282號","laws":["01521"],"提案編號":"271委16282","案由":"本院委員葉津鈴、賴振昌等17人，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說明":"一、台灣於1999年6月，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將金融營業稅本業稅率由5%降為2%，明定減少3%營業稅必須用於打銷呆帳，主要是犧牲國家稅收協助金融業渡過金融危機，避免呆帳過多引發銀行連鎖倒閉風潮。累計1999年至2013年底止，銀行業因營業稅降低所而增加盈餘高達3137億元，再加上調降存款準備率所增加盈餘248億，讓銀行業近十幾年來共打消2兆4500億的呆帳，讓台灣銀行業整體逾放比例由高峰的8.16%，降至2013年的0.36%。\n二、即是所徵收的2%營業稅，於2002年起也作為金融重建基金的資金來源，等於變相金融業為零稅率。然而，就銀行業而言，近幾年的獲利卻屢創新高，以整體銀行業而言，2002年總獲利為576億，到了2011年增至2000億、2012年增加至2400億，102年突破2500億。銀行業的獲利雖然有大部分是從業人員努力所得，但不容諱言，銀行業的利潤有一部分是來自政府犧牲稅收所致。\n三、目前國內銀行業的體質都非常穩健，回復88年以前的營業稅率，只會讓銀行業減少約300億盈餘，整體銀行業仍可維持2000億以上的高利潤。因此，金融營業稅調降的階段性任務可以功成身退。因此，擬將金融營業稅回復為1999年時之稅率。","對照表":[{"law_id":"01521","law_name":"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除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十條規定之營業稅稅率外，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n\n前項非專屬本業之範圍，由財政部擬訂相關辦法，報行政院核定。\n\n第一項各業除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外，應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就其經營非專屬本業以外之銷售額百分之三之相當金額，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沖銷各業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其在期限內所沖銷或提列之金額未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者，應另就其未符規定部分之銷售額，按百分之三徵收營業稅。\n\n前項以百分之三營業稅沖銷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之適用期間，於第一項各業之機構逾期放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時，即停止適用。\n\n適用第一項規定之各業，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起至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停止列入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財源之日止之營業稅稅款，專款撥供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作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用，並不受財政收支劃分法有關條文之限制。\n\n金融營業稅收移作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財源或調降為零後，行政院應確實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補足地方各級政府因統籌分配款所減少之收入。嗣後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後，從其規定。\n\n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起，第一項銀行業營業稅稅款專款撥供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其餘各業營業稅稅款撥入銀行業以外之金融業特別準備金；其運用及管理辦法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law_content_id":"01521:01521:2005-05-31-修正:18","說明":"金融營業稅之稅率回復1999年前之條文文字，並刪除指定用途之但書，回復原有稅收之目的。","修正":"第十一條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短期票券業及典當業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五。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417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