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417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9人","議案名稱":"「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7/LCEWA01_080507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7/LCEWA01_080507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葉津鈴","賴振昌","周倪安"],"連署人":["林岱樺","何欣純","鄭麗君","陳節如","黃偉哲","許添財","李俊俋","劉建國","吳秉叡","陳唐山","管碧玲","林淑芬","葉宜津","段宜康","陳亭妃","高志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4-04-25","2014-04-29"],"會議代碼":"院會-8-5-7"},{"會期":"08-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4-05-02","2014-05-06"],"會議代碼":"院會-8-5-8"},{"會期":"08-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02","2014-05-06"],"會議代碼":"院會-8-5-8"}],"mtime":"2024-01-19T01:46:5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4-25","last_time":"2014-05-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7","會期":5,"字號":"院總第1150號委員提案第16283號","laws":[],"提案編號":"1150委16283","案由":"本院委員葉津鈴、賴振昌、周倪安等19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條條文修正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說明":"一、根據現行民法，親屬會議需有5名成員，由配偶、尊親屬、三等親旁系血親等組成。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條明訂「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方法無法達成共識時，由親屬會議定之」，親屬會議的精神來自於傳統父家長制度，由男性長輩共同決定家庭事務，然而現代家庭成員簡單，參與親戚家務的意願也不高，造成親屬會議召開不易、曠日費時。\n二、離婚的父母無法對子女扶養方式達成協議時，必須先經由親屬會議的程序才能請求法院審理酌定，不少當事人必須一再奔波，才能進入法院實質審理，一來拖延離婚訴訟，二來徒增離婚雙方與未成年子女的身心疲累。\n三、鑑於親屬會議在現代社會之功能已日漸式微，故因為當事人無法協議時，避免親屬會議組成不易，影響未成年人之生活，而扶養費是由法院定之，因此，扶養方式之爭議，刪除親屬會議，修正為法院定之。","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千一百二十條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說明":"鑑於親屬會議在現代社會之功能已日漸式微，故因為當事人無法協議時，避免親屬會議組成不易，影響未成年人之生活，爰將現行條文親屬會議定之，修正為法院定之。","修正":"第一千一百二十條　扶養之方法及扶養費，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417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