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421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0人","議案名稱":"「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8/LCEWA01_080508_0005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8/LCEWA01_080508_0005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41人擬具「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偉哲等19人、委員李昆澤等21人分別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24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36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19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津鈴等17人擬具「糧食管理法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蘇震清等27人擬具「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四條、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22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2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嘉郡等24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惠美等21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8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38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22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0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仁等20人、委員李慶華等23人分別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23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重鈞等25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17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江惠貞等20人擬具「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26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2270701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41人「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5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2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9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25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26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4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3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36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3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9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7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7人「糧食管理法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7人「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4人「糧食管理法第四條、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9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2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2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5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嘉郡等24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7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1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8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38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4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田秋堇等22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8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0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0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慶華等23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0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23人「糧食管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3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重鈞等25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17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6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7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1070201000"}],"提案人":["江惠貞"],"連署人":["楊玉欣","蘇清泉","紀國棟","廖正井","羅淑蕾","陳根德","陳鎮湘","李貴敏","林德福","張嘉郡","詹凱臣","王育敏","費鴻泰","張慶忠","邱文彥","黃志雄","王廷升","鄭天財 Sra Kacaw","呂學樟"],"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4-05-02","2014-05-06"],"會議代碼":"院會-8-5-8"},{"會期":"08-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02","2014-05-06"],"會議代碼":"院會-8-5-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22"],"會議代碼":"委員會-8-5-19-13"},{"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26"],"會議代碼":"委員會-8-5-19-14"}],"mtime":"2024-01-19T01:48:0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02","last_time":"2014-05-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8","會期":5,"字號":"院總第1455號委員提案第16296號","laws":["03123"],"提案編號":"1455委16296","案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0人，鑒於民眾採購包裝米或散裝米時，除了米粒外觀飽滿與否外，只能靠包裝標示得知相關資訊，或依品牌口碑進行採購。若標示不實或過於簡略，容易造成廠商故意忽略許多重要訊息，導致消費者誤解，損害民眾權益。自農委會於102年開始公布包裝米檢測結果後，許多知名大廠都被查出標示不實或攙偽販售等不法行為，可見口碑已不足讓民眾信賴，更顯見現行「糧食管理法」所規範的標示項目與內容還有加強的空間。且稻米乃國人主食之一，故應採取與食品管理同樣嚴格的標準，爰擬具「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標示之內容及項目、不得有攙偽假冒情形，以及加重標示不實及攙偽最高罰則為四百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農委會檢測市售包裝米報告顯示，業者違規項目除了農藥、重金屬殘留外，最大宗違規事件集中在以低等米混充高等米、進口米混充本土米，消費者除了靠包裝標示獲得產地、米種、規格等相關資訊外，完全無法從米粒外觀進行判斷。且稻米為國民主食之一，標示內容應符合食品相關規範，故參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制訂糧食外包裝標示項目，以維護消費者權益。\n二、根據我國市面上包裝米與散裝米的銷售量調查，前者約占三成，後者則占七成之多。散裝米在近來包裝米連續出包後，銷售量成長了兩成。根據消基會調查市面上販售的散裝米，23件樣品當中，有4件樣品水分高於國家標準值（水分較高的白米易受昆蟲及微生物侵擾，而導致白米的品質變差），7件樣品酸鹼值較低，新鮮度較差，3件樣品夾雜物含量高於國家標準。顯示市售散裝米的品質實在是良莠不齊。因此，不僅僅是包裝米，散裝米亦應嚴加規範。故新增第二項散裝米應標示項目。\n三、自農委會於102年開始公布包裝米檢測結果後，許多知名大廠如三好米、中興米、7-ELEVEN、地方農會出產米等都被查出標示不實或攙偽販售等不法行為，可見口碑已不足讓民眾信賴，因此於母法中明確制訂市場銷售糧食之禁止事項，禁止摻雜與品名、內容不相符合的內容物。\n四、上述混充米事件，農委會雖然加強稽查，並且定期公布檢測結果，但若不從根本把罰則提高，無良廠商仍會抱持僥倖心態，認為不符規定就罰款了事，換個包裝在上架，繼續賺取黑心利潤。為杜絕是類陽奉陰違的廠商欺瞞消費者，應將標示不完全、不實之罰則上限從20萬調高為400萬元，同時令其產品限期下架、回收。","對照表":[{"law_id":"03123","law_name":"糧食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市場銷售之糧食，其包裝或容器上，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確標示品名、品質規格、產地、重量、碾製日期、保存期限、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其標示之方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包裝或容器上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n糧食之標示，除前二項規定外，適用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law_content_id":"03123:03123:2010-11-05-修正:15","說明":"一、糧食包裝或容器標示內容應符合食品相關規範，故參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制訂糧食外包裝標示項目，以維護消費者權益。\n\n二、新增第二項散裝糧食應標示項目。根據我國市面上包裝米與散裝米的銷售量調查，前者約占三成，後者則占七成之多。散裝米在近來包裝米連續出包後，銷售量成長了兩成。根據消基會調查市面上販售的散裝米，23件樣品當中，有4件樣品水分高於國家標準值（水分較高的白米易受昆蟲及微生物侵擾，而導致白米的品質變差），7件樣品酸鹼值較低，新鮮度較差，3件樣品夾雜物含量高於國家標準。顯示市售散裝米的品質實在是良莠不齊。故不僅僅是包裝米，散裝米亦應嚴加規範。\n\n三、原第二項刪除，改移至第十四條之一規範。\n\n四、第三項規範相關標示內容、方式、實施日期等事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制訂辦法規範。\n\n五、配合103年2月5日公布修正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名稱，故第四項修正該法名稱。","修正":"第十四條　市場銷售之糧食，其包裝或容器上，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n一、品名。\n二、品質規格；其為混合兩種以上糧食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n三、產地；國內生產之糧食應標示直轄市、縣（市）名稱；國外輸入之糧食應標示生產國國名。\n四、淨重、容量或數量。\n五、碾製日期。\n六、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n七、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n八、保存期限。\n九、營養標示。\n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n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n市場銷售之散裝糧食，應以中文標示品名及產地。\n前二項標示內容、方式、實施日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n糧食之標示，除前三項規定外，適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明確制訂市場銷售糧食之禁止事項，禁止摻雜與品名、內容不相符合的內容物。例如：標示品名為白米，但實際內容物摻雜其他大麥、小麥等糧食，或其他顆粒類似白米之物。","修正":"第十四條之一　市場銷售之糧食，不得有標示之項目及內容、與內容物不相同；或內容物攙偽假冒；或包裝、容器上之宣傳或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現行":"第十八條　經限期改善，仍未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糧商登記證，擅自經營糧食業務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十四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n\n糧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有第四款情形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仍未改善者，廢止其糧商登記，並註銷糧商登記證：\n\n一、違反依第十條第三項所定規則中有關糧商登記證之懸掛、換發、補發或變更登記之應遵行事項。\n\n二、未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備置登記簿記錄，或登記簿未保存一年。\n\n三、違反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市場銷售糧食之包裝或容器上之應標示項目及方法等事項。\n\n四、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n\n前項經廢止糧商登記並註銷糧商登記證之營利事業、農會或合作社，自廢止糧商登記之日起一年內，不得依本法申請糧商登記。\n\n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處罰者，主管機關並得公告不合格廠商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不合格情節。","law_content_id":"03123:03123:2010-11-05-修正:20","說明":"一、由於糧食為民眾賴以維生的主食之一，為杜絕是類陽奉陰違的廠商欺瞞消費者，應將標示不完全、不實之罰則配合「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將上限從20萬調高為400萬元，同時令其產品限期下架、回收。\n\n二、若廠商有標示不實、混充等情形，應公布商品名稱、負責人姓名等相關資訊，讓消費者確實掌握。同時該項產品亦應限期下架回收，以免損害消費者權益。","修正":"第十八條　經限期改善，仍未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糧商登記證，擅自經營糧食業務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十四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n\n糧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有第三款、第四款情形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仍未改善者，廢止其糧商登記，並註銷糧商登記證：\n\n一、違反依第十條第三項所定規則中有關糧商登記證之懸掛、換發、補發或變更登記之應遵行事項。\n\n二、未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備置登記簿記錄，或登記簿未保存一年。\n\n三、違反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n四、違反第十四條之一規定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n前項經廢止糧商登記並註銷糧商登記證之營利事業、農會或合作社，自廢止糧商登記之日起一年內，不得依本法申請糧商登記。\n\n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處罰者，主管機關並應公告不合格廠商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不合格情節，並令其市售產品限期下架、回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421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