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423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潘孟安等21人","議案名稱":"「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8/LCEWA01_080508_0006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8/LCEWA01_080508_0006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潘孟安","蔡其昌","何欣純","鄭麗君","陳節如","李昆澤"],"連署人":["李應元","姚文智","李俊俋","邱議瑩","薛凌","陳唐山","高志鵬","段宜康","吳秉叡","陳明文","趙天麟","林淑芬","許智傑","黃偉哲","蘇震清"],"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5-02","2014-05-06"],"會議代碼":"院會-8-5-8"},{"會期":"08-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02","2014-05-06"],"會議代碼":"院會-8-5-8"}],"mtime":"2024-01-19T01:48:4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02","last_time":"2014-05-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8","會期":5,"字號":"院總第1033號委員提案第16315號","laws":["01282"],"提案編號":"1033委16315","案由":"本院委員潘孟安、蔡其昌、何欣純、鄭麗君、陳節如、李昆澤等21人，為特殊境遇家庭對扶助需求有增無減，因應社會發展樣態，扶助內容應更具彈性，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依據各類特殊境遇民眾之需求，除將現有之扶助項目歸類為「現金扶助」繼續推定之外，增訂其他必要之扶助項目，特擬具「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二條規定之扶助項目中，除「緊急生活扶助」係每次補助以三個月為原則以外，其他如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等，在第四條相關家庭財產總額限制及其他狀況之框定（如喪偶、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或配偶被處一年以上徒刑者等）下，該家庭於短期內得以脫離特殊境遇之機會應不甚高，況且此類扶助項亦以每年申請一次，是以，本條例第一條規定中所指給予「緊急」照顧，與現行實際措施之推動已經不甚吻合，應予刪除。\n二、依據本條例實行現況資料顯示，弱勢民眾對扶助需求有增無減，因應社會發展樣態，扶助內容應更具彈性。\n三、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依據各類特殊境遇民眾之需求，除將現有之扶助項目歸類為「現金扶助」繼續推定之外，應增訂其他必要之扶助項目，並俟該創新的扶助項目日後推動成熟後，再適時將其正式明文定於條例中。","對照表":[{"law_id":"01282","law_name":"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扶助特殊境遇家庭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急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特制定本條例。","law_content_id":"01282:01282:2009-01-12-修正:1","說明":"一、現行依據第二條規定之扶助項目中，除「緊急生活扶助」係以每次補助以三個月為原則以外，其他如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等，在第四條相關家庭財產總額限制及其他狀況之框定（如喪偶、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或配偶被處一年以上徒刑者等）下，該家庭於短期內得以脫離特殊境遇之機會應不甚高，況且此類扶助項亦以每年申請一次，是以，本條規定中所指給予「緊急」照顧，與現行實際措施之推動已經不甚吻合，應予刪除。\n\n二、此外，配合第二條增加之「其他必要扶助」措施，「緊急照顧」已經不符合施行目標，應予刪除。","修正":"第一條　為扶助特殊境遇家庭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特制定本條例。"},{"現行":"第二條　本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law_content_id":"01282:01282:2009-01-12-修正:2","說明":"一、依據本條例實行現況資料顯示，弱勢民眾對扶助需求有增無減，因應社會發展樣態，扶助內容應更具彈性。\n\n二、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依據各類特殊境遇民眾之需求，除將現有之扶助項目歸類為「現金扶助」繼續推定之外，應增訂其他必要之扶助項目，並俟該創新的扶助項目日後推動成熟後，再適時將其正式明文定於條例中。","修正":"第二條　本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包括現金扶助之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創業貸款補助及其他必要扶助。\n前項其他必要扶助項目，應依據各特殊境遇家庭需求訂定，其實施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423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