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423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呂學樟等20人","議案名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8/LCEWA01_080508_0006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8/LCEWA01_080508_0006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邱志偉等22人與委員林世嘉等31人分別擬具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六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1人及委員陳淑慧等16人分別擬具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學樟等20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2人與委員林世嘉等31人分別擬具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宜臻等2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志雄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學聖等3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淑慧等16人與委員盧秀燕等21人分別擬具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孫大千等23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606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六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世嘉等31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六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707025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1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淑慧等16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1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世嘉等31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707025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7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2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志雄等16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學聖等36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5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5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1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淑慧等16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4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3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3070200500"}],"提案人":["呂學樟","顏寬恒","鄭汝芬","林滄敏"],"連署人":["邱文彥","李俊俋","紀國棟","馬文君","陳鎮湘","曾巨威","詹凱臣","張嘉郡","陳根德","羅淑蕾","徐少萍","廖正井","羅明才","李桐豪","李貴敏","吳育仁"],"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4-05-02","2014-05-06"],"會議代碼":"院會-8-5-8"},{"會期":"08-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02","2014-05-06"],"會議代碼":"院會-8-5-8"},{"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29"],"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5-22,26-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6-05"]}],"mtime":"2024-01-19T01:48:4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02","last_time":"2014-06-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8","會期":5,"字號":"院總第1073號委員提案第16316號","laws":["05151"],"提案編號":"1073委16316","案由":"本院委員呂學樟、顏寬恒、鄭汝芬、林滄敏等20人，有鑑於現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補助幼兒學前教育費用之規定，有損幼兒及家長權益，顯悖於原立法及政策意旨。查五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原政策意旨是希冀藉由五歲幼兒之教育補助，減輕家長負擔，進而鼓勵生育，且無論幼兒所就讀為公立或私立幼兒園，有關學費或其他就學費用之補助均是以就學之幼兒為補助對象，實不應以「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及其它行政規定（例：該辦法第五條幼兒園之評鑑與考核），來剝奪幼兒受政府補助之資格。爰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保障幼兒與家長之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今幼兒教育費用偏高，幼兒家長經濟負擔相形沈重，政府為積極提供完善學前教育，於教育政策白皮書中指出，五歲學童比照國民中小學學生就學免學費概念可享免費學前教育，此政策推行除為實踐教育基本法第四條：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之理念外，更有減輕家長育兒負擔，鼓勵生育率之提昇及五歲幼兒及早教育之權利。\n二、又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目的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並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以健全體系。非營利幼兒園之設立目的為支持家庭育兒、促進幼兒健康成長、推廣優質平價及弱勢優先教保服務，應比照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之幼兒，展現政府照顧不利條件之幼兒之決心，特將幼照法第七條第四項增列非營利幼兒園應比照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之幼兒。惟本法第七條第五項若干限制之規定，恐造成幼兒權益受損，間接違反教育基本法受教權機會平等之精神。爰此，特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維幼兒與家長之權益。","對照表":[{"law_id":"05151","law_nam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幼兒園教保服務應以幼兒為主體，遵行幼兒本位精神，秉持性別、族群、文化平等、教保並重及尊重家長之原則辦理。\n\n推動與促進幼兒教保服務工作發展為政府、社會、家庭、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共同之責任。\n\n政府應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教保服務，對處於經濟、文化、身心、族群及區域等不利條件之幼兒，應優先提供其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n\n公立幼兒園應優先招收不利條件之幼兒，其招收優先順序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n政府對就讀幼兒園之幼兒，得視實際需要補助其費用；其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額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151:05151:2011-06-10-制定:9","說明":"一、現今幼兒教育費用偏高，幼兒家長經濟負擔相形沈重，政府積極提供完善學前教育，於教育政策白皮書中指出，五歲學童比照國民中小學學生就學免學費概念可享免費學前教育，此政策推行除為實踐教育基本法第四條：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之理念外，更有減輕家長育兒負擔，鼓勵生育率之提昇及五歲幼兒及早教育之權利。\n\n二、經查非營利幼兒園之設立目的為支持家庭育兒、促進幼兒健康成長、推廣優質平價及弱勢優先教保服務，就現行幼照法第七條第四項增列非營利幼兒園應比照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之幼兒，展現政府照顧不利條件之幼兒之決心。\n\n三、惟現行幼照法第七條第五項中另行規定補助對象、補助條件之限制，顯已違反政策之推行，恐造成幼兒權益受損，間接違反教育基本法受教權機會平等之精神。\n\n四、因無論幼兒就讀公立或私立幼兒園，有關學費或其他就學費用之補助，均以就學之幼兒為補助對象，故不應受任何辦法與規定，剝奪幼兒受政府補助之資格。爰此，特增訂同條第六項，不得以非歸責於幼兒或幼兒家庭之事由，取消或予以差異化之補助，以達受教權均等理念。（例：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五條中，幼兒因就讀的幼兒園未通過評鑑與考核，而被排除補助。）","修正":"第七條　幼兒園教保服務應以幼兒為主體，遵行幼兒本位精神，秉持性別、族群、文化平等、教保並重及尊重家長之原則辦理。\n\n推動與促進幼兒教保服務工作發展為政府、社會、家庭、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共同之責任。\n\n政府應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教保服務，對處於經濟、文化、身心、族群及區域等不利條件之幼兒，應優先提供其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n\n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應優先招收不利條件之幼兒，其招收優先順序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n政府對就讀幼兒園之幼兒，得視實際需要補助其費用；其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額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之辦法，不得以非歸責幼兒或幼兒家庭之事由，取消或予以差異化之補助。"}]}],"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423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