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424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8/LCEWA01_080508_0005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8/LCEWA01_080508_0005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根德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正元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5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根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櫂豪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1人、委員丁守中等18人、委員盧秀燕等22人、委員陳根德等17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三條文草案」、委員江惠貞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文玲等28人、委員陳根德等17人、委員蔡正元等21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6人、委員王進士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明溱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203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正元等21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19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5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15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71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1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13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1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2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2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1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5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正元等21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9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1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進士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3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明溱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3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3070200400"}],"提案人":["邱志偉"],"連署人":["黃偉哲","許智傑","吳宜臻","趙天麟","李俊俋","邱議瑩","田秋堇","潘孟安","姚文智","陳唐山","陳歐珀","葉宜津","鄭麗君","魏明谷","賴振昌","陳明文"],"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4-05-02","2014-05-06"],"會議代碼":"院會-8-5-8"},{"會期":"08-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02","2014-05-06"],"會議代碼":"院會-8-5-8"},{"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1-12"],"會議代碼":"委員會-8-6-23-9"},{"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1-13"],"會議代碼":"委員會-8-6-23-9"},{"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2-02"]}],"mtime":"2024-01-19T01:48:2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02","last_time":"2014-12-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8","會期":5,"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16318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16318","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鑒於行人交通事故有時不只是駕駛人疏忽所致，也可能因行人未遵守規則或未注意路況引起。加拿大一項新的研究顯示，用手機收發簡訊或通話是最常見導致行人分心的行為。又美國「受傷防制期刊」（Injury Prevention）研究報告指出，走路時收發簡訊的行人在過馬路時出現至少一種不安全行為的機率是一般人的四倍，譬如不遵守交通規則、跨出人行道之前未觀察有無來車，穿越路口的時間也比一般人平均多出18%。現行台灣法律僅規範汽機車及慢車駕駛人不得於行駛間使用行動電話，然行人於行走間低頭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數據通訊之情況日趨嚴重，不但損及自身安危，亦影響交通順暢度。為使行人亦能注意周遭交通狀況，共同維護道路安全，爰此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禁止行人於斑馬線上行走時使用行動通訊設備進行數據通訊行為，以降低交通事故發生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智慧型手機時代的來臨，低頭族越來越多，美國「受傷防制期刊」（Injury Prevention）上的一項報告指出，研究人員在西雅圖20個繁忙路口，利用一天之內的不同時段，觀察超過1,100人次的行人後，發現其中至少有三分之一的行人穿行道路之際，是處於分心狀態，其中多數都是邊走邊收發簡訊。研究指出，走路時收發簡訊的行人在過馬路時出現至少一種不安全行為的機率是一般人的四倍，譬如不遵守交通規則、跨出人行道之前未觀察有無來車，穿越路口的時間也比一般人平均多出18%。\n二、由於許多行人連在過馬路時，都不忘看手機收發簡訊，以致險象環生，不知道自己偏離原有路線，美國紐澤西地方政府決定對路人開罰，每次罰款金額為85美元（約2,550台幣）。\n三、由於近來屢傳行人於行進間使用行動電話，因未能注意交通變化而引起事故。台灣交通繁忙，無論車輛駕駛與行人均需互相尊重，為維護道路之順暢度並降低交通事故發生率，我國有必要制定相關法律，要求行人於斑馬線行進間不得使用電子產品進行數據通訊行為，以隨時注意交通狀況，並避免行人因此拖延通過交道要道之時間。","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八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n\n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n\n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n\n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n\n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n\n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1-05-03-修正:97","說明":"一、國外已有不少研究指出行人於行走間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數據通訊行為，因無法注意道路狀況使得發生交通事故之危險度相對大增，亦會增加通過路口之時間，阻礙整體交通之順暢度。\n\n二、為降低交通事故發生率，行人與駕駛均應彼此尊重，爰此參著國外之作法，要求行人行走於斑馬線時不得使用行動裝置進行數據通訊行為。","修正":"第七十八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n\n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n\n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n\n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n\n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n\n五、行進於斑馬線上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行進安全之行為。\n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424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