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424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議案名稱":"「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8/LCEWA01_080508_0007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8/LCEWA01_080508_0007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徐少萍等20人擬具「志願服務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29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少萍等20人「志願服務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8070200600"}],"提案人":["陳亭妃","劉建國","許智傑"],"連署人":["許添財","陳節如","高志鵬","何欣純","蕭美琴","陳唐山","李俊俋","楊曜","柯建銘","賴振昌","姚文智","尤美女","李應元","薛凌","趙天麟"],"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5-02","2014-05-06"],"會議代碼":"院會-8-5-8"},{"會期":"08-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02","2014-05-06"],"會議代碼":"院會-8-5-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26"],"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3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29"],"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32"}],"mtime":"2024-01-19T01:49:0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02","last_time":"2014-05-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8","會期":5,"字號":"院總第1782號委員提案第16322號","laws":["01287"],"提案編號":"1782委16322","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劉建國、許智傑等18人，有鑑於領有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志工與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得以免費或半價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卻無法享有意外事故保險，爰提出「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明文訂定上開志工能享有意外事故保險及相關安全保障，俾利更加保障志工之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日前志工人力銀行針對16歲以上民眾，進行問卷調查，其中有近五成民眾認為志工最需要的福利是保險，其次為供應餐飲、交通費補助。顯見我國志工參與社會服務，最重視的乃是保險，有完善的工作保障，才能讓志工投入服務工作更加無後顧之憂。\n二、關於志工保險的規定，見於志願服務法第十六條，僅規定工作時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然而同法第二十條之志工提供福利，使其得以免費或半價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卻因未購置門票而無法享有意外事故保險之保障，政府美意給予榮譽志工優惠，卻無法於意外事故發生時給予保障，對志工權益的促進實有檢討空間。\n三、承上，爰提出「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條文第四項，針對領有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志工，以及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不僅能享有免費或半價進入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之福利，亦能享有意外事故保險及於該場域從事相關活動之安全保障，俾利更加保障志工之權益。","對照表":[{"law_id":"01287","law_name":"志願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志願服務榮譽卡）\n\n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n\n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n\n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自本法修正施行後，其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予以半價優待。","說明":"一、增訂本條第四項。\n\n二、鑑於本法第二項與第三項規定領有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志工，以及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得以免費或半價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爰增訂其應享有意外事故保險及於該場域從事相關活動之安全保障，俾利更加保障志工之權益。","修正":"第二十條　（志願服務榮譽卡）\n\n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n\n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n\n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自本法修正施行後，其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予以半價優待。\n\n第二項及前項之志工，應享有意外事故保險及相關安全保障。"}]}],"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424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