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424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30人","議案名稱":"「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8/LCEWA01_080508_0007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8/LCEWA01_080508_0007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盧秀燕","廖正井","陳學聖"],"連署人":["蔡正元","羅明才","鄭天財 Sra Kacaw","馬文君","詹凱臣","曾巨威","林國正","蘇清泉","蔡錦隆","呂玉玲","呂學樟","王惠美","吳育昇","林德福","楊應雄","江啟臣","紀國棟","羅淑蕾","吳育仁","江惠貞","楊玉欣","王育敏","張嘉郡","李貴敏","陳碧涵","陳鎮湘","陳根德"],"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4-05-02","2014-05-06"],"會議代碼":"院會-8-5-8"},{"會期":"08-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02","2014-05-06"],"會議代碼":"院會-8-5-8"}],"mtime":"2024-01-19T01:49:1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02","last_time":"2014-05-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8","會期":5,"字號":"院總第1021號委員提案第16324號","laws":["02801"],"提案編號":"1021委16324","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廖正井、陳學聖等30人，有鑑於我國已在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制定公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將我國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之機構，統一稱為「幼兒園」已兩年餘；我國仍有法規使用原「幼稚園」稱呼，為避免民眾混淆，爰修正「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九條條文，將「幼稚園」改為「幼兒園」，使法律用語統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並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健全我國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故制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將對幼兒提供教育及照顧服務之機構統稱為「幼兒園」，使原隸屬於內政部的托兒所及原隸屬於教育部的幼稚園，改制整合為幼兒園，皆由教育部管轄。\n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制定公布；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迄今已施行兩年有餘，惟我國「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九條仍使用原「幼稚園」用語，各法條用語未統一，易使民眾混淆，爰提出法律修正案，將「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九條的「幼稚園」改為「幼兒園」。\n三、我國為持續推動全國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等相關業務，於一百零三年制定公布「科技部組織法」，並於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施行，將原先行政院轄下之國家科學委員會升格為科技部，故將條文內之「國科會」修正為「科技部」。","對照表":[{"law_id":"02801","law_name":"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國科會得商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園區內設立實驗中小學（含幼稚園）及雙語部或雙語學校。\n\n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教師任用資格及學生入學資格，由教育部會同國科會訂定之。","law_content_id":"02801:02801:2001-01-04-全文修正:9","說明":"為保障幼兒教育及照顧之權利，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制定公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將我國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之機構，統一稱為「幼兒園」，為避免民眾混淆，爰提案修正「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九條，將「幼稚園」正名為「幼兒園」。另外為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將原先行政院轄下之國家科學委員會升格為科技部，故將條文內之「國科會」修正為「科技部」。","修正":"第九條　科技部得商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園區內設立實驗中小學（含幼兒園）及雙語部或雙語學校。\n\n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教師任用資格及學生入學資格，由教育部會同科技部訂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424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