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424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淑慧等24人","議案名稱":"「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之一、第九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8/LCEWA01_080508_0006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8/LCEWA01_080508_0006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陳淑慧等24人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之一、第九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1125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之一、第九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306070100300"}],"提案人":["陳淑慧"],"連署人":["陳碧涵","詹凱臣","李貴敏","賴士葆","張嘉郡","王育敏","邱文彥","張慶忠","簡東明","廖正井","楊應雄","楊玉欣","吳育昇","蔡正元","蘇清泉","林明溱","孔文吉","江惠貞","王惠美","羅淑蕾","陳鎮湘","羅明才","呂學樟"],"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4-05-02","2014-05-06"],"會議代碼":"院會-8-5-8"},{"會期":"08-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02","2014-05-06"],"會議代碼":"院會-8-5-8"},{"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22"],"會議代碼":"委員會-8-5-22-2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28"],"會議代碼":"委員會-8-5-22-22"}],"mtime":"2024-01-19T01:48:5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02","last_time":"2014-05-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8","會期":5,"字號":"院總第1605號委員提案第16326號","laws":["01754"],"提案編號":"1605委16326","案由":"本院委員陳淑慧等24人，鑑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已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公布施行，該法目的在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並規定全國公私立幼托園所應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改制為幼兒園，以利管理規範；為配合該法有關幼兒園之規範，爰提出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之一、第九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幼稚園」修正為「幼兒園」，另「幼稚教育」修正為「學前教育與照顧服務」；另配合行政院組織再造，將原「行政院主計處」修正為「行政院主計總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業於101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目的在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健全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依該法之規定，全國公私立幼托園所除部分托兒所兼辦托嬰中心得於102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制，以統一全國公私立幼兒園之設置標準、師資規範與管理規範。\n二、經查，現行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之一仍沿用『幼稚園』及『幼稚教育』等名稱，實有修正之必要。\n三、另，為配合行政院組織再造，原行政院主計處於民國101年2月6日更名為行政院主計總處，原修正第九條。\n四、綜上所述，爰提出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之一、第九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幼稚園』修正為『幼兒園』，『幼稚教育』修正為『學前教育與照顧服務』。另配合行政院組織再造，將原『行政院主計處』修正為『行政院主計總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54","law_name":"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之一、第九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之一　中央政府就公、私立幼稚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職員之薪資依法課徵所得稅所增收入額度，不計入前條第二項百分之二十二點五算定之金額，並以外加方式編列專款，專用於提升幼稚教育及國民教育品質。","law_content_id":"01754:01754:2011-12-09-修正:4","說明":"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施行，將『幼稚園』修正為『幼兒園』，另『幼稚教育』修正為『學前教育與照顧服務』。","修正":"第三條之一　中央政府就公、私立幼兒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職員之薪資依法課徵所得稅所增收入額度，不計入前條第二項百分之二十二點五算定之金額，並以外加方式編列專款，專用於提升學前教育與照顧服務及國民教育品質。"},{"現行":"第九條　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其任務如下：\n\n一、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n\n二、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n\n三、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n\n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學者、專家、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其中學者及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1754:01754:2000-11-28-制定:9","說明":"修正第二項；配合行政院組織再造，』。原行政院主計處於民國101年2月6日更名為行政院主計總處，原予以修正。","修正":"第九條　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其任務如下：\n\n一、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n\n二、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n\n三、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n\n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學者、專家、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行政院主計總處、財政部、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其中學者及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現行":"第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內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law_content_id":"01754:01754:2011-12-09-修正:19","說明":"增列第四項，配合本項修法，明定其施行日期。","修正":"第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內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424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