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424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議案名稱":"「民法刪除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8/LCEWA01_080508_0007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8/LCEWA01_080508_0007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俊俋","陳歐珀"],"連署人":["吳秉叡","柯建銘","陳其邁","邱議瑩","高志鵬","李應元","陳明文","田秋堇","鄭麗君","薛凌","葉宜津","姚文智","賴振昌","許添財","陳節如","趙天麟"],"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4-05-02","2014-05-06"],"會議代碼":"院會-8-5-8"},{"會期":"08-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02","2014-05-06"],"會議代碼":"院會-8-5-8"}],"mtime":"2024-01-19T01:49:1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02","last_time":"2014-05-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8","會期":5,"字號":"院總第1150號委員提案第16330號","laws":[],"提案編號":"1150委16330","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陳歐珀等18人，鑒於長期以來，學者及實務一直存在廢除特留分制度之意見，為因應時代變遷及被繼承人自由處分財產意思之尊重。爰擬具「民法刪除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及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特留分之立法係源於「諸子均分」之思想而來，惟現今實無特殊理由應個別保留遺產之一部予繼承人，且特留分之制度顯已違反被繼承人自由處分財產之意思，本於被繼承人所有權自由處分之本旨，亦應承認被繼承人得以自由處分其遺產。\n二、實務運作上遺囑所衍生之爭議，多數係因被繼承人於生前預立遺囑之有侵害繼承人特留分之虞，而導致親屬間為爭執遺產而對簿公堂、感情破裂，實已非被繼承人所樂見，且顯與被繼承人之意思相違。又若繼承人尚未達到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之事由，但生前對於被繼承人不友善之繼承人，依現行法仍保障享有特留分之權利，實有不公，爰刪除本節之規定。","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刪除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及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條文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刪除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及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節　特留分","說明":"一、本節刪除。\n\n二、特留分之立法係源於「諸子均分」之思想而來，惟現今實無特殊理由應個別保留遺產之一部予繼承人，且特留分之制度顯已違反被繼承人自由處分財產之意思，本於被繼承人所有權自由處分之本旨，亦應承認被繼承人得以自由處分其遺產。\n\n三、實務運作上遺囑所衍生之爭議，多數係因被繼承人於生前預立遺囑之有侵害繼承人特留分之虞，而導致親屬間為爭執遺產而對簿公堂、感情破裂，實已非被繼承人所樂見，且顯與被繼承人之意思相違。又若繼承人尚未達到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之事由，但生前對於被繼承人不友善之繼承人，依現行法仍保障享有特留分之權利，實有不公，爰刪除本節之規定。","修正":"第六節（刪除）"},{"現行":"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n\n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n\n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刪除理由同上。","修正":"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刪除）"},{"現行":"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　特留分，由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刪除理由同上。","修正":"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　（刪除）"},{"現行":"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刪除理由同上。","修正":"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424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