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424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8/LCEWA01_080508_0007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8/LCEWA01_080508_0007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俊俋","葉宜津","陳歐珀"],"連署人":["吳秉叡","柯建銘","田秋堇","高志鵬","李應元","陳明文","姚文智","鄭麗君","薛凌","邱議瑩","陳其邁","趙天麟","陳節如","許添財","賴振昌"],"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4-05-02","2014-05-06"],"會議代碼":"院會-8-5-8"},{"會期":"08-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02","2014-05-06"],"會議代碼":"院會-8-5-8"}],"mtime":"2024-01-19T01:49:2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02","last_time":"2014-05-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8","會期":5,"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6331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6331","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葉宜津、陳歐珀等18人，鑒於酒醉駕車係目前交通肇事最主要原因之一，為確保用路人不特定人生命、身體法益之維護，俾羅織更嚴密之交通犯罪法網，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僅處罰故意犯，而就行為人主觀構成要件之判斷，應嚴格證明行為人具有主觀上故意，否則無法以本罪予以相繩。\n二、惟因行為人在大量飲酒之情形下，可能會因判斷能力逐步喪失，而無法認識自己有不能駕駛之問題，依嚴格證明法則，恐將造成阻卻主觀構成要件之結果，反而與本條之立法目的相違；或因飲酒、服藥後未自我觀察並檢驗自身駕駛能力；或其他因過失食（飲）用含有酒精成分之物、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已不能駕駛而貿然上路時，依現行法均難以處罰，形成規範漏洞，爰增訂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三項。","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3-05-31-修正:218","說明":"一、本條增訂第三項。\n\n二、現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僅處罰故意犯，而就行為人主觀構成要件之判斷，應嚴格證明行為人具有主觀上故意，否則無法以本罪予以相繩。\n\n三、惟因行為人在大量飲酒之情形下，可能會因判斷能力逐步喪失，而無法認識自己有不能駕駛之問題，依嚴格證明法則，恐將造成阻卻主觀構成要件之結果，反而與本條之立法目的相違；或因飲酒、服藥後未自我觀察並檢驗自身駕駛能力；或其他因過失食（飲）用含有酒精成分之物、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已不能駕駛而貿然上路時，依現行法均難以處罰，形成規範漏洞，爰增訂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三項。","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424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