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424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8/LCEWA01_080508_0007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8/LCEWA01_080508_0007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俊俋"],"連署人":["陳其邁","陳明文","陳歐珀","吳秉叡","高志鵬","鄭麗君","趙天麟","陳節如","柯建銘","李應元","薛凌","許添財","姚文智","邱議瑩","賴振昌","葉宜津","田秋堇"],"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4-05-02","2014-05-06"],"會議代碼":"院會-8-5-8"},{"會期":"08-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02","2014-05-06"],"會議代碼":"院會-8-5-8"}],"mtime":"2024-01-19T01:49:2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02","last_time":"2014-05-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8","會期":5,"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6332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6332","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鑒於現行肇事逃逸罪適用上爭議不斷，且尚無法維護各種公共危險狀態，為羅織更嚴密之交通犯罪法網，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依學理及審判實務多數說（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4846號判決、97年台上字第4456號判決），對於「致人死傷」均認係構成要件之結果要素，惟有部分實務（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137號判決）認本罪不以行為人明知被害人有死傷之情形為要件，而採客觀處罰條件之見解，於適用上仍有爭議。惟若行為人毫無預見「致人死傷」或「致生往來之危險」之結果，應無以本罪相繩之必要，爰修正刑法一百八十五條之四，增訂「明知」之主觀構成要件。\n二、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既規定於公共危險罪章，本條所保護之法益，應以維護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為主要保護之法益，而兼及保護被害人之民事求償權，故除「致人死傷而逃逸」之情狀外，行為人若明知有其他足以致生往來危險之情形（例如：車輛撞斷電線桿，電線桿橫壓在馬路上之情形），其所衍生之公共危險狀態行為人應予以防止，爰修正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增訂：「或致生往來之危險而未防止」之客觀構成要件。","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3-05-31-修正:219","說明":"一、本條依學理及審判實務多數說（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4846號判決、97年台上字第4456號判決），對於「致人死傷」均認係構成要件之結果要素，惟有部分實務（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137號判決）認本罪不以行為人明知被害人有死傷之情形為要件，而採客觀處罰條件之見解，於適用上仍有爭議。惟若行為人毫無預見「致人死傷」或「致生往來之危險」之結果，應無以本罪相繩之必要，爰增訂「明知」之主觀構成要件。\n\n二、又本條規定於公共危險罪章，本條所保護之法益，應以維護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為主要保護之法益，而兼及保護被害人之民事求償權，故除「致人死傷而逃逸」之情狀外，行為人若明知有其他足以致生往來危險之情形（例如：車輛撞斷電線桿，電線桿橫壓在馬路上之情形），其所衍生之公共危險狀態行為人應予以防止，爰增訂：「或致生往來之危險而未防止」之客觀構成要件。","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明知致人死傷而逃逸或致生往來之危險而未防止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424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