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424070201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8人","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8/LCEWA01_080508_0008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8/LCEWA01_080508_0008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李應元等26人、委員王育敏等24人分別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25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呂玉玲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31008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6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0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4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7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5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2000"}],"提案人":["呂玉玲","王育敏"],"連署人":["陳碧涵","蔣乃辛","蘇清泉","紀國棟","林國正","孔文吉","詹凱臣","江惠貞","陳鎮湘","羅明才","邱文彥","江啟臣","林明溱","吳育昇","楊應雄","呂學樟"],"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5-02","2014-05-06"],"會議代碼":"院會-8-5-8"},{"會期":"08-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5-09","2014-05-13"],"會議代碼":"院會-8-5-9"},{"會期":"08-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09","2014-05-13"],"會議代碼":"院會-8-5-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0-01"],"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0-07"]}],"mtime":"2024-01-19T01:44:0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02","last_time":"2014-10-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8","會期":5,"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16336號","laws":["03615"],"提案編號":"1537委16336","案由":"本院委員呂玉玲、王育敏等18人，鑑於家庭外勞之勞動權益問題引起之關注，影響我國際形象。基於尊重人權之考量，同時參考新加坡等國之相關法令，爰增訂「就業服務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雇主初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前應參加「聘前講習」。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我國雇主與家庭外勞間屢有聘僱上之糾紛，甚至發生雇主施暴、虐待外勞等事件。此部分肇因於勞雇雙方在文化、宗教與生活習慣等有相當之差異，雇主可能毫無與外籍人士相處之經驗，加上語言隔閡，因而產生衝突。據此，爰參照新加坡政府相關法令，增訂首次雇用外籍看護工或外籍幫傭之我國家庭，提出申請者，需參加主管機關舉辦之「聘前講習」，將可讓雇主有充分之家庭與心裡準備，清楚家庭未來將面對之狀況、相關法令之規定，以及可資運用之政府資源，以減少可能違法之行為。","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新加坡政府規定首次僱外傭之雇主需於提出外傭申請前，參加一場為時三小時之雇主指導會，目的在於瞭解僱用外傭相關資訊。\n\n三、我國雇主與家庭外勞間屢有聘僱上之糾紛，甚至發生雇主施暴、虐待外勞等事件。此部分肇因於勞雇雙方在文化、宗教與生活習慣等有相當之差異，雇主可能毫無與外籍人士相處之經驗，加上語言隔閡，因而產生衝突。\n\n四、增訂首次僱用外籍看護工或外籍幫傭之我國家庭，提出申請前，需參加主管機關舉辦之「聘前講習」，將可讓雇主有充分之家庭與心理準備，清楚家庭未來將面對之狀況、相關法令之規定，以及可資運用之政府資源，以減少可能之違法行為。","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一　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由主管機關或受委託之非營利組織主辦之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n\n前項聘前講習之內容、參加方式、其他事項與委託辦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424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