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424070202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0人","議案名稱":"「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8/LCEWA01_080508_0008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8/LCEWA01_080508_0008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呂玉玲","陳淑慧"],"連署人":["紀國棟","蘇清泉","林國正","蔡錦隆","李貴敏","張嘉郡","詹凱臣","江惠貞","陳鎮湘","羅明才","羅淑蕾","江啟臣","林明溱","吳育昇","楊玉欣","楊應雄","馬文君","呂學樟"],"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4-05-02","2014-05-06"],"會議代碼":"院會-8-5-8"},{"會期":"08-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4-05-09","2014-05-13"],"會議代碼":"院會-8-5-9"},{"會期":"08-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09","2014-05-13"],"會議代碼":"院會-8-5-9"}],"mtime":"2024-01-19T01:44:1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02","last_time":"2014-05-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8","會期":5,"字號":"院總第1225號委員提案第16337號","laws":["01946"],"提案編號":"1225委16337","案由":"本院委員呂玉玲、陳淑慧等20人，有鑑於國內工廠針對實施勞動檢查部分，目前僅限於加工出口區及礦場的部分，一般的工廠並未被授權實施勞動檢查。且目前僅勞委會或其授權相關機關設立的勞動檢查機構才能進行勞動檢查，基於政府一體的概念，身為工廠管理輔導的主管機關，對所轄工廠的工業安全，應有積極的協助責任。爰提案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八條，增列工廠主管機關對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令之工廠應有積極輔導改善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今工業安全衛生的中央主管機關為勞委會非經濟部，且依據勞動檢查法規定，惟有勞委會或由其授權相關機關設立的勞動檢查機構才能進行勞動檢查；由於主管機關經濟部並未被授權設立勞動檢查機構，來針對一般工廠實施勞動檢查，基於政府一體的概念，身為工廠管理輔導的主管機關，對於所轄工廠的工業安全衛生亦需積極的協助責任，故應強化其協助及輔導職責。\n二、目前勞委會有授權給經濟部設立勞動檢查機構辦理勞動檢查，可是僅限制在加工出口區及礦場的部分，一般的工廠則未被授權實施勞動檢查，明顯有其缺漏之處。有鑑於上，爰擬具修訂「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案，增列主管機關應協助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工廠有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勞工主管機關，並輔導該工廠限期改善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1946","law_name":"工廠管理輔導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基於健全工廠管理、維護公共利益或因應國際公約、協定之需要，得通知工廠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派員進入工廠調查，工廠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n主管機關人員進入工廠調查時，應出示證明文件，並不得有干擾、妨礙生產、管理或洩漏生產機密之行為。\n\n為因應國際公約、協定之管制需要，工廠應就管制物質之生產銷售情形於一定期限內提出申報；變更時，亦同。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並得派員調查，工廠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n前項應申報管制物質之申報內容、程序、期限、變更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新增本條第三項。\n\n二、由於工業安全的中央主管機關為勞委會非經濟部，且依據勞動檢查法規定，惟有勞委會或由其授權相關機關設立的勞動檢察機構才能進行勞動檢查；由於主管機關經濟部並未被授權設立勞動檢查機構，而對一般工廠實施勞動檢查，基於政府一體的概念，身為工廠管理輔導的主管機關，對於所轄工廠的工業安全衛生亦需積極的協助責任。","修正":"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基於健全工廠管理、維護公共利益或因應國際公約、協定之需要，得通知工廠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派員進入工廠調查，工廠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n主管機關人員進入工廠調查時，應出示證明文件，並不得有干擾、妨礙生產、管理或洩漏生產機密之行為。\n\n主管機關應協助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工廠有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勞工主管機關，並輔導該工廠限期改善。\n為因應國際公約、協定之管制需要，工廠應就管制物質之生產銷售情形於一定期限內提出申報；變更時，亦同。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並得派員調查，工廠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n前項應申報管制物質之申報內容、程序、期限、變更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424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