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424070202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議案名稱":"「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8/LCEWA01_080508_0008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8/LCEWA01_080508_0008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廖正井等4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偉哲等17人、委員邱志偉等18人及委員邱志偉等17人分別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29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正井等49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3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7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6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3070200800"}],"提案人":["邱志偉","許智傑"],"連署人":["鄭麗君","何欣純","蕭美琴","蔡煌瑯","李俊俋","陳唐山","潘孟安","趙天麟","姚文智","吳宜臻","黃偉哲","陳節如","蔡其昌","賴振昌","陳明文"],"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4-05-02","2014-05-06"],"會議代碼":"院會-8-5-8"},{"會期":"08-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02","2014-05-06"],"會議代碼":"院會-8-5-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22"],"會議代碼":"委員會-8-5-36-1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28"],"會議代碼":"委員會-8-5-36-18"}],"mtime":"2024-01-19T01:49:3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02","last_time":"2014-05-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8","會期":5,"字號":"院總第597號委員提案第16341號","laws":["01816"],"提案編號":"597委16341","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許智傑等17人，鑒於外役監獄設置與行刑之目的，在於培養受刑人社會適應性，使受刑人能於一類似社會化的場所進行矯正與陶冶，避免受刑人假釋出獄後，因調適困難再度陷入社會適應不良之犯罪循環中，不易彰顯監獄矯治成效且耗費社會資源。為使更多具悛悔實據且身心健康之受刑人能於獲釋前漸進式適應社會生活，並紓解一般監獄超額收容之壓力，爰此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擴大外役監獄之處遇功能，放寬遴選資格。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美國前總統詹森（Lyndon Baines Johnson）曾建言：「受刑人越浸潤於犯罪矯正過程，其越受矯正機構懲處氣氛之箝制，賦歸社會將更將困難，矯治過程應致力於清除受刑人回歸社會之障礙。」\n二、一般監獄（閉鎖式機構）受刑人在高壓、高度監視之環境中，易對社會產生敵對、憤恨及仇視之反常心態，難以健全受刑人之心理。由於脫離生活常規及社會環境，將使受刑人出獄後因難以融入社會而提高再犯機率。\n三、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論文《外役監矯正成效評估之研究》，以及《外役監女受刑人在監生活適應之研究》等論文研究者皆於研究建議中指出，鑑於外役監矯正成效之正面成果、促進受刑人身心健康與社會穩定，宜放寬外役監受刑人之遴選標準。\n四、法務部矯正署統計資料顯示，近5年來矯正機關超額收容情形嚴重。總收容人數自97年底6萬3,203人，逐年增加為99年底6萬5,311人，100年底略降為6萬4,864人，101年底又再上升為6萬6,106人。就超額收容人數來看，平均每年超額收容人數約1萬人左右，從超額收容比率觀之，97年底為15.1%，逐年增加至99年底19.6%，100年底稍降為18.8%，101年底則又回升為21.1%。若適度放寬外役監遴選標準，可間接紓解封閉式矯正機關收容人數壓力。","對照表":[{"law_id":"01816","law_name":"外役監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監督機關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n\n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者。\n\n二、刑期未滿五年或刑期在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者。無期徒刑執行滿八年或無期徒刑判決確定前羈押期間逾三年而執行滿七年，累進處遇均進至第一級者。\n\n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者。\n\n受刑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n\n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之罪者。\n\n二、累犯者。但因過失再犯罪者不在此限。\n\n三、因犯罪而撤銷假釋者。\n\n四、有強制工作或感訓處分待執行者。\n\n第一項之遴選應參酌受刑人之志願由遴選委員會決定之。遴選辦法由法務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816:01816:1994-01-14-修正:4","說明":"第一項第二款酌予放寬遴選標準，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者，變更為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者，俾利更生。","修正":"第四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監督機關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n\n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者。\n\n二、刑期未滿五年或刑期在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者。無期徒刑執行滿八年或無期徒刑判決確定前羈押期間逾三年而執行滿七年，累進處遇均進至第一級者。\n\n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者。\n\n受刑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n\n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之罪者。\n\n二、累犯者。但因過失再犯罪者不在此限。\n\n三、因犯罪而撤銷假釋者。\n\n四、有強制工作或感訓處分待執行者。\n\n第一項之遴選應參酌受刑人之志願由遴選委員會決定之。遴選辦法由法務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424070202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