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424070203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清泉等18人","議案名稱":"「勞動檢查法第二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8/LCEWA01_080508_0010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8/LCEWA01_080508_0010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吳育仁等19人擬具「勞動檢查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18人擬具「勞動檢查法第二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18人擬具「勞動檢查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1130703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19人「勞動檢查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8人「勞動檢查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1070203600"}],"提案人":["蘇清泉","吳育仁"],"連署人":["徐少萍","王惠美","李貴敏","江惠貞","陳碧涵","蔣乃辛","陳鎮湘","詹凱臣","林國正","王育敏","呂學樟","張嘉郡","楊玉欣","羅明才","陳淑慧","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5-02","2014-05-06"],"會議代碼":"院會-8-5-8"},{"會期":"08-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5-09","2014-05-13"],"會議代碼":"院會-8-5-9"},{"會期":"08-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09","2014-05-13"],"會議代碼":"院會-8-5-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07"],"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1-12"],"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31"}],"mtime":"2024-01-19T01:45:0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02","last_time":"2015-01-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8","會期":5,"字號":"院總第1611號委員提案第16356號","laws":["01141"],"提案編號":"1611委16356","案由":"本院委員蘇清泉、吳育仁等18人，鑒於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勞動部組織法」於民國103年1月29日制定，同年2月17日公布施行，原勞工委員會升格為勞動部。爰此，擬具「勞動檢查法第二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勞動部」，及「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改為「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以符現行體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41","law_name":"勞動檢查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檢查法第二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law_content_id":"01141:01141:2000-06-30-修正:3","說明":"配合「勞動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勞動部」。","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現行":"第二十四條　勞動檢查機構辦理職業災害檢查、鑑定、分析等事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或其他學術、研究機構提供必要之技術協助。","law_content_id":"01141:01141:1993-01-07-全文修正:29","說明":"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將「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之權責事項，改由「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管轄。","修正":"第二十四條　勞動檢查機構辦理職業災害檢查、鑑定、分析等事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或其他學術、研究機構提供必要之技術協助。"}]}],"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424070203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