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424070204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9人","議案名稱":"「法律扶助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8/LCEWA01_080508_001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8/LCEWA01_080508_001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法律扶助法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17人、委員潘孟安等21人分別擬具「法律扶助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9人、委員蔣乃辛等25人、委員楊玉欣等29人、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分別擬具「法律扶助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2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9人擬具「法律扶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19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法律扶助法修正第三條、第十四條及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40525070300400"},{"議案名稱":"司法院「法律扶助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229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7人「法律扶助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05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21人「法律扶助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9人「法律扶助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5人「法律扶助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15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法律扶助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30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2人「法律扶助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9人「法律扶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8070205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19人「法律扶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6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法律扶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109070200300"}],"提案人":["楊玉欣","江惠貞","王育敏","吳育仁","劉建國","陳碧涵","陳鎮湘","張嘉郡","潘維剛","王惠美","蔣乃辛","林國正","楊應雄"],"連署人":["蔡錦隆","蘇清泉","盧嘉辰","吳育昇","蔡正元","陳根德","邱文彥","林郁方","羅淑蕾","詹凱臣","羅明才","呂學樟","紀國棟","廖正井","鄭天財 Sra Kacaw","陳雪生"],"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4-05-02","2014-05-06"],"會議代碼":"院會-8-5-8"},{"會期":"08-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4-05-09","2014-05-13"],"會議代碼":"院會-8-5-9"},{"會期":"08-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09","2014-05-13"],"會議代碼":"院會-8-5-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28"],"會議代碼":"委員會-8-5-36-1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22"],"會議代碼":"委員會-8-6-36-2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24"],"會議代碼":"委員會-8-6-36-2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21"],"會議代碼":"委員會-8-6-36-2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4-22"],"會議代碼":"委員會-8-7-36-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8-7-36-19"}],"mtime":"2024-01-19T01:45:1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02","last_time":"2015-05-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8","會期":5,"字號":"院總第1798號委員提案第16361號","laws":["04584"],"提案編號":"1798委16361","案由":"本院委員楊玉欣、江惠貞、王育敏、吳育仁、劉建國、陳碧涵、陳鎮湘、張嘉郡、潘維剛、王惠美、蔣乃辛、林國正、楊應雄等29人，鑒於法律扶助法旨在提供無資力或特殊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諮詢、調解、訴訟、仲裁之代理或辯護等法律服務，保障弱勢人民司法權益。然我國社會弱勢族群之認定已隨相關法律修訂而有所變動，現行法律扶助適用對象尚未納入特殊境遇家庭、社會救助法修訂後新增之中低收入戶，以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新制身心障礙分類中之適當類別，故法律扶助之適用對象應作連動修法。爰擬具法律扶助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社會救助法修法通過後，自100年7月1日起「中低收入戶」正式成為我國法定救助對象，且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行之有年，亦為我國社會安全網重要環節，兩者應予納入法律扶助適用對象，確保維護弱勢族群司法權利。\n二、「法律扶助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提供「因智能障礙未能完全陳述者，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審判長認有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之必要者」法律扶助。惟植物人、失智症、自閉症、慢性精神病及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亦有未能完全陳述之可能，應比照智能障礙者給予必要法律扶助，故上開條文應參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神經系統結構及精神、心智功能」予以修正，始能廣納表述能力欠佳之身心障礙者。\n三、除法院審判程序外，「神經系統結構及精神、心智功能」障礙者於偵查過程中同樣面臨未能完全陳述之困擾，或因溝通理解問題未能確實掌詢問或訊問者之意旨，容易作出不利於己之供詞。基於前述考量，應從偵查過程便提供「神經系統結構及精神、心智功能」障礙者相關法律扶助，始能落實法律扶助法之立法目的。\n四、為保障弱勢人民司權權益，爰擬具法律扶助法第三條、第十四條修正案，將特殊境遇家庭與中低收入戶納入法律扶助適用對象，並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定義與身心障礙者實際需求，修正法律扶助法第十四條。","對照表":[{"law_id":"04584","law_name":"法律扶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法律扶助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所稱無資力者，係指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其每月可處分之收入及可處分之資產低於一定標準者。\n\n前項所稱一定標準之認定辦法，由基金會定之。","law_content_id":"04584:04584:2003-12-23-制定:4","說明":"社會救助法於民國100年7月1日起納入「中低收入戶」，且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行之有年，亦為我國社會安全網重要環節，兩者應予納入法律扶助適用對象，確保維護弱勢族群司法權利。","修正":"第三條　本法所稱無資力者，係指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或其每月可處分之收入及可處分之資產低於一定標準者。\n\n前項無資力者法律扶助額度及所稱一定標準之認定辦法，由基金會定之。"},{"現行":"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無須審查其資力：\n\n一、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n\n二、因智能障礙致未能為完全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審判長認有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之必要者。\n\n三、符合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者。","law_content_id":"04584:04584:2003-12-23-制定:16","說明":"一、為與WHO所規範之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接軌，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身心障礙者之定義已作修定。\n\n二、現行身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神經系統結構及精神、心智功能」，包含舊制智能障礙、植物人、失智症、自閉症、慢性精神病及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n\n三、除法院審判程序外，「神經系統結構及精神、心智功能」障礙者於偵查過程中同樣面臨未能完全陳述之困擾，或因溝通理解問題未能確實掌詢問或訊問者之意旨，容易作出不利於己之供詞。基於前述考量，應從偵查過程便提供「神經系統結構及精神、心智功能」障礙者相關法律扶助，始能落實法律扶助法之立法目的。","修正":"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無須審查其資力：\n\n一、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n\n二、因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致未能為完全陳述，於審判或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審判長或檢察官認有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之必要者。\n\n三、符合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者。\n\n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前因智能障礙、慢性精神病、自閉症、失智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無須重新鑑定者，適用前項第二款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424070204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