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424070204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9人","議案名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之一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8/LCEWA01_080508_001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8/LCEWA01_080508_001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楊玉欣等2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之一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1118070300100"}],"提案人":["楊玉欣","劉建國","江惠貞","吳育仁","李貴敏","陳碧涵","陳淑慧","陳鎮湘","張嘉郡","詹凱臣","楊應雄","王惠美"],"連署人":["徐少萍","王育敏","蘇清泉","蔡錦隆","羅淑蕾","盧嘉辰","林郁方","林國正","林德福","陳根德","蔡正元","林明溱","呂學樟","廖正井","鄭天財 Sra Kacaw","陳雪生","鄭汝芬"],"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5-02","2014-05-06"],"會議代碼":"院會-8-5-8"},{"會期":"08-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5-09","2014-05-13"],"會議代碼":"院會-8-5-9"},{"會期":"08-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09","2014-05-13"],"會議代碼":"院會-8-5-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1-02"],"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1-04"],"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11-18"],"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12"}],"mtime":"2024-01-19T01:45:2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02","last_time":"2015-11-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8","會期":5,"字號":"院總第1032號委員提案第16364號","laws":["01127"],"提案編號":"1032委16364","案由":"本院委員楊玉欣、劉建國、江惠貞、吳育仁、李貴敏、陳碧涵、陳淑慧、陳鎮湘、張嘉郡、詹凱臣、楊應雄、王惠美等29人，鑒於身心障礙者日常生活經常需要旁人給予必要協助，且熱心助人、見義勇為亦為我國固有道德原則，為激發社會大眾主動幫助身心障礙者，減輕民眾法律層面之疑慮，應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明文規定，得酌情減輕或免除善意協助者所負法律責任，以示鼓勵之效。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之一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自發性善意協助者，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害身心障礙者權利，得減輕或免除其法律責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身心障礙者就醫、就學、就業、就養各方面經常需要他人協助，且熱心助人、見義勇為亦為我國固有道德原則。然而，纏訟六年之「玻璃娃娃案」雖於更一審後落幕，熱心助人的學生竟於二審遭判必須負起賠償責任，不僅引起法學界諸多討論，判決結果更遭輿論質疑，民眾可能因擔憂民事或刑事責任而不願主動幫助他人，也對身心障礙者之社會觀感造成負面影響。\n二、我國《刑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明文規定，犯罪之情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者得減輕甚至免除其刑，已給予法院酌情裁量空間。另《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雖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然基於善意自發性之協助行為，協助人與受助者之間應屬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揭示之「無因管理」，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n三、除上開民、刑法條文外，《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四條之二規定：「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對於見義勇為救助者之免責保護，國內已有法例可尋。\n四、歐美各國陸續訂立善良撒瑪利亞人法（Good Samaritan law），旨在免除為善者後顧之憂，避免因擔憂善行引發的惡果而不願協助他人；在整體社會層面上，善良撒瑪利亞人法具有鼓勵民眾踴躍幫助他人之效果，避免法律判決對善意協助者太過嚴厲，符合「為善不應過度苛責」之社會期待。\n五、鑒於自發性助人之行為有助於促進公共利益，具有高度法益價值，為鼓勵我國民眾積極幫助身心障礙者，避免民眾因擔憂法律責任而不願提供協助，對於善意協助人於過程中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權利損害，可酌情減輕或免除法律責任。\n六、本法第七十六條原為配合第七十五條而訂立通報機制，因本次修法增訂第七十五之一條，故需作連動修法，以符合條文意旨。\n七、經參酌我國民、刑法、緊急醫療救護法相關規定與國外善良撒瑪利亞人法之先例，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七十六條修正案，作為法院從輕裁量之依據。","對照表":[{"law_id":"01127","law_nam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之一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參酌刑法第五十九條、六十一條減刑、免刑之規定。\n\n二、基於善意自發性之協助行為，協助人與受助者之間應屬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揭示之「無因管理」，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n\n三、為鼓勵社會大眾熱心幫助障礙者，對於自發性善意協助者，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害障礙者權益、致使障礙者受傷或死亡，得依本條減輕或免除其法律責任。","修正":"第七十五條之一　依身心障礙者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其本人之方法，無償提供身心障礙者協助之自發性行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害身心障礙者權利，得減輕或免除其賠償責任；非因故意侵害身心障礙者權利，顯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現行":"第七十六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身心障礙服務業務人員，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n\n村（里）長及其他任何人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n前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或接獲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後，應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進行訪視、調查，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調查時得請求警政、醫院及其他相關單位協助。\n\n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通報流程及後續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11-01-10-修正:90","說明":"第七十六條原為配合第七十五條而訂立通報機制，因本次修法增訂第七十五條之一，應作連動修法，以符合條文意旨。","修正":"第七十六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身心障礙服務業務人員，知悉身心障礙者有第七十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n\n村（里）長及其他任何人知悉身心障礙者有第七十五條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n前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或接獲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後，應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進行訪視、調查，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調查時得請求警政、醫院及其他相關單位協助。\n\n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通報流程及後續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424070204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