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428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8/LCEWA01_080508_001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8/LCEWA01_080508_001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其邁","吳宜臻"],"連署人":["邱志偉","林岱樺","蘇震清","周倪安","葉津鈴","蕭美琴","陳歐珀","楊曜","劉櫂豪","李應元","李俊俋","邱議瑩","許添財","魏明谷","劉建國"],"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5-02","2014-05-06"],"會議代碼":"院會-8-5-8"},{"會期":"08-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02","2014-05-06"],"會議代碼":"院會-8-5-8"}],"mtime":"2024-01-19T01:49:4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02","last_time":"2014-05-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8","會期":5,"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6369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16369","案由":"本院委員陳其邁、吳宜臻等17人，為因應公保與勞保間之保險年資可相互採計，將曾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及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其各自未滿十五年之保險年資予以併計達十五年者，得請領公保養老年金給付，於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九條修法並已通過，然為維護具公保年資之勞工被保險人權益，亦應比照公保年資互為採計之規定，年資併計達十五年者，得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一、公務人員保險與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已併為公教人員保險，爰於本條例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該保險名稱為「公教人員保險」。\n二、公務人員保險與勞工保險均為政府推行之社會政策，保障退休老年經濟收入安全之制度，為避免因公、教、勞職業別之轉換，損及老年給付請領權益，對於勞工保險與公教人員保險各未滿15年之保險年資得以併計達15年者，於公教人員保險退休時得請領公保養老給付，於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九條明定並已修法通過。\n三、為維護具公保年資之勞工被保險人之權益，亦應比照公保年資互為採計之規定，勞保與公保各未滿15年之保險年資併計達15年者，於勞工保險退休時得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以維護具公保年資之勞工被保險人權益，故新增第七十六條之二條文互為配套。","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轉投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時，不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其依本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年資應予保留，於其年老依法退職時，得依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標準請領老年給付。\n\n前項年資之保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1148:01148:1988-01-15-修正:93","說明":"公務人員保險與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已併為公教人員保險，爰修正保險名稱。","修正":"第七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具保險時，不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其依本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年資應予保留，於其年老依法退職時，得依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標準請領老年給付。\n\n前項年資之保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現行":"","說明":"—、本條新增。\n\n二、公務人員保險與勞工保險均為政府推行之社會政策，保障退休老年經濟收入安全之制度，為避免因公、教、勞職業別之轉換，損及老年給付請領權益，對於勞工保險與公教人員保險各未滿15年之保險年資得以併計，於公教人員保險退休時得請領公保養老給付，已於公教人員保險法第49條明定得請領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故新增本條文互為配套，使勞工保險與公教人員保險各未滿15年之保險年資，於勞工保險退休時亦得以併計請領勞保老年給付。","修正":"笫七十六條之二　繳付本保險保險費及曾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各未滿十五年之保險年資，合計達十五年以上且符合第五十八條所定老年給付請領條件之被保險人，得併計其曾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年資，請領本保險老年年金給付。\n\n該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年資不計給本保險老年給付。\n\n被保險人之本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年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併計：\n\n一、已請領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n\n二、已領取本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年資之補償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428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