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01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1人","議案名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9/LCEWA01_080509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9/LCEWA01_080509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邱志偉等22人與委員林世嘉等31人分別擬具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六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1人及委員陳淑慧等16人分別擬具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學樟等20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2人與委員林世嘉等31人分別擬具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宜臻等2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志雄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學聖等3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淑慧等16人與委員盧秀燕等21人分別擬具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孫大千等23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606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六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世嘉等31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六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707025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1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淑慧等16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1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學樟等20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3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世嘉等31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707025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7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2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志雄等16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學聖等36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5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5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淑慧等16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4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3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3070200500"}],"提案人":["盧秀燕","王惠美","陳學聖","江惠貞","徐少萍","陳怡潔"],"連署人":["呂學樟","蘇清泉","紀國棟","林國正","陳鎮湘","詹凱臣","張嘉郡","林德福","費鴻泰","賴士葆","羅明才","楊玉欣","丁守中","邱文彥","翁重鈞"],"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4-05-09","2014-05-13"],"會議代碼":"院會-8-5-9"},{"會期":"08-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09","2014-05-13"],"會議代碼":"院會-8-5-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29"],"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5-22,26-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6-05"]}],"mtime":"2024-01-19T01:43:3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09","last_time":"2014-06-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9","會期":5,"字號":"院總第1073號委員提案第16385號","laws":["05151"],"提案編號":"1073委16385","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王惠美、陳學聖、江惠貞、徐少萍、陳怡潔等21人，鑒於我國政府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將托兒所及幼稚園「幼托整合」為幼兒園；法規雖立意良善，卻犧牲原服務於托兒所之教保員權益，不允許已從事教育多年、教學經驗豐富之教保員繼續獨立擔任大班教師，除了造成失業衝擊，更可能使幼兒教育的銜接出現斷層。本席相當關心全體辛勞的教保從業人員，爰提案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八條條文，以保障我國廣大教保員權益，並延續優良教育品質。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幼兒教育在民國101年以前，呈現隸屬於內政部的托兒所，及教育部轄下的幼稚園，雙方分庭抗禮的局面，雖然托兒所及幼稚園主管機關不同，但在招收年齡上有所重疊、教育目標相似，故政府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制定公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稱本法）；並自101年1月1日施行，將托兒所及幼稚園，「幼托整合」為幼兒園，可招收2歲至入國民小學前的幼兒進行教保服務。\n二、改制前之托兒所可招收對象為2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的幼兒；而舊制之幼稚園收托對象僅得為4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的幼兒，兩相對照，原任教於托兒所之教保員，比起舊制幼稚園教師，需獨立面對更多不同年齡層的幼兒，多年累積下來之經驗極為豐富，且其教學範圍涵蓋兩歲之幼幼班至大班，與「幼托整合」後的幼兒園服務範圍相同。\n三、依據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條文「幼兒園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強制要求每個新制幼兒園的大班均需配置一名持有教師證之幼兒園教師，使原可獨立擔任大班教師之教保員，其工作權遭到剝奪，對全國約兩萬五千名，原服務於托兒所之教保員權益造成衝擊，教保員多年累積的教學經驗，只因一條法規竟全數抹煞，無法再擔任大班教師，對辛勞多年之教保服務人員不啻為一沉重打擊，且法規將於民國106年開始實行，教保員只能眼睜睜看著自己即將面臨失業危機，尤其許多資深教保員將青春歲月全奉獻給教育，卻要在中年時被迫離開自己熟悉的領域。\n四、教保員的養成需經過三年的高職幼保科，加上四年的科大幼保系，共七年才能完成，以專業層面來說，與僅依靠大學四年即養成的幼教師相較，教保員學術的專業程度並不亞於幼兒園教師，且在教導管理幼兒方面，實際操作的臨場經驗往往才是最重要的。\n五、我國「幼托整合」政策讓原本佔全國園所七成多的托兒所與佔二成多的幼稚園整合成幼兒園，卻反而讓原本托兒所的教保員失去擔任大班教師的工作權，更可能使培育國家幼苗之教育體系出現斷層，影響甚大。本席相當關心全國兩萬五千名，為了教育無私奉獻之辛勞教保員，爰此，特提出法律修正案，提案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八條條文，以保障我國廣大教保員權益，並延續優良教育品質。","對照表":[{"law_id":"05151","law_nam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n\n幼兒園除公立學校附設者及分班免置園長外，應置下列專任教保服務人員：\n\n一、園長。\n\n二、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n\n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n\n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n\n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n\n幼兒園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n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n\n幼兒園得視需要配置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及社會工作人員。\n\n幼兒園及其分班合計招收幼兒總數六十人以下者，得以特約或兼任方式置護理人員；六十一人至二百人者，應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置護理人員；二百零一人以上者，應置專任護理人員一人以上。但國民中、小學附設之幼兒園，其校內已置有專任護理人員者，得免再置護理人員。\n\n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置主任，由校長就專任幼兒園教師中聘兼之，其達一定規模者，應為專任；幼兒園達一定規模，得分組辦事，置組長，並由教師或教保員兼任之；幼兒園分班置組長，並由教師、教保員兼任之；附設幼兒園達一定規模及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設立之幼兒園得置專任職員；幼兒園應置廚工。\n\n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除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配置教保服務人員外，每園應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n\n幼兒園之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151:05151:2011-06-10-制定:21","說明":"我國政府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將托兒所及幼稚園「幼托整合」為幼兒園；法規雖立意良善，卻犧牲原服務於托兒所之教保員權益，不允許已從事教育多年、教學經驗豐富之教保員繼續獨立擔任大班教師，除了造成失業衝擊，更可能使幼兒教育的銜接出現斷層，且教保員養成需經多年培育，其學術的專業程度並不亞於幼兒園教師。爰提案刪除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八條部分條文，以保障我國廣大教保員權益，並延續優良教育品質。","修正":"第十八條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n\n幼兒園除公立學校附設者及分班免置園長外，應置下列專任教保服務人員：\n\n一、園長。\n\n二、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n\n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n\n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n\n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n\n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n\n幼兒園得視需要配置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及社會工作人員。\n\n幼兒園及其分班合計招收幼兒總數六十人以下者，得以特約或兼任方式置護理人員；六十一人至二百人者，應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置護理人員；二百零一人以上者，應置專任護理人員一人以上。但國民中、小學附設之幼兒園，其校內已置有專任護理人員者，得免再置護理人員。\n\n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置主任，由校長就專任幼兒園教師中聘兼之，其達一定規模者，應為專任；幼兒園達一定規模，得分組辦事，置組長，並由教師或教保員兼任之；幼兒園分班置組長，並由教師、教保員兼任之；附設幼兒園達一定規模及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設立之幼兒園得置專任職員；幼兒園應置廚工。\n\n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除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配置教保服務人員外，每園應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n\n幼兒園之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01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