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01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等19人","議案名稱":"「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9/LCEWA01_080509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9/LCEWA01_080509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天財等19人擬具「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119070300800"}],"提案人":["鄭天財 Sra Kacaw","孔文吉"],"連署人":["王育敏","陳淑慧","費鴻泰","邱文彥","陳鎮湘","吳育昇","蘇清泉","吳育仁","顏寬恒","林明溱","呂玉玲","陳碧涵","江啟臣","潘維剛","王惠美","張慶忠","盧嘉辰"],"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4-05-09","2014-05-13"],"會議代碼":"院會-8-5-9"},{"會期":"08-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09","2014-05-13"],"會議代碼":"院會-8-5-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12"],"會議代碼":"委員會-8-6-15-3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1-16"]}],"mtime":"2024-01-19T01:43:1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09","last_time":"2015-01-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9","會期":5,"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16386號","laws":["02909"],"提案編號":"1722委16386","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孔文吉等19人，鑒於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與公共電視基金會二者之經營均屬非營利，二者之立法目的、業務職掌、董監事與執行長（總經理）遴聘機制等事項均相同，二者之主要經費來源亦同樣來自政府編列預算，惟公視基金會係明定由政府編列預算以「捐贈」模式供作該基金會的主要經費來源，而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因係以「補助」的方式辦理，衍生補助經費執行如有賸餘需繳回國庫之疑慮。爰參照公共電視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擬修正「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六條條文，將第二款「政府編列預算之『補助』」，修正為「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並新增第五款「受託代製節目之收入」，使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能靈活運用經費。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為設置原住民族專屬頻道及經營文化傳播媒體事業，以傳承原住民族文化教育，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及接受私人或法人團體之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爰此，97年制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其經費來源明定於該條例第六條，其中第二款所定「政府編列預算之補助」即為該基金會的主要經費來源。\n二、查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與公共電視基金會二者之經營均屬非營利，二者之立法目的、業務職掌、董監事與執行長（總經理）遴聘機制等事項均相同，二者之主要經費來源亦同樣來自政府編列預算，但二者不同之處，在於「公共電視法」第二十八條明定公視基金會經費來源之一為「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而「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六條卻明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經費來源之一為「政府編列預算之『補助』」，此項差異性，造成公視基金會因係政府編列預算「捐贈」，可以完全自行運用，而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卻因係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可能會產生「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有關補助經費執行如有賸餘，需繳回國庫之疑慮。\n三、由於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自103年1月1日開始經營製播原住民族電視台，加上原先辦理業務眾多，預算已呈捉襟見肘之態，經費亟需予以協助，爰參照公共電視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擬修正「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六條，將第二款政府編列預算之「補助」，修正為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並新增第五款「受託代製節目之收入」，以增加基金會經費來源。\n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01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