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01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1人","議案名稱":"「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9/LCEWA01_080509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9/LCEWA01_080509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1人擬具「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612070300100"}],"提案人":["蘇清泉","徐欣瑩"],"連署人":["張嘉郡","馬文君","楊玉欣","江惠貞","林國正","蔡錦隆","詹凱臣","陳鎮湘","王廷升","羅明才","鄭天財 Sra Kacaw","陳淑慧","林明溱","李貴敏","陳碧涵","廖國棟","顏寬恒","鄭天財 Sra Kacaw","江啟臣"],"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5-09","2014-05-13"],"會議代碼":"院會-8-5-9"},{"會期":"08-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09","2014-05-13"],"會議代碼":"院會-8-5-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6-11"]}],"mtime":"2024-01-19T01:43:4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09","last_time":"2014-06-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9","會期":5,"字號":"院總第1155號委員提案第16388號","laws":["02542"],"提案編號":"1155委16388","案由":"本院委員蘇清泉、徐欣瑩等21人，鑑於護理人員法於2000年增訂第七條之一明訂專科護理師教育、考試、訓練及任用之規劃，然而專科護理師執業範圍卻無明訂，僅有衛生福利部之行政函釋，其執業範圍僅包括協助醫師執行醫學諮詢、病情說明、開立檢驗單與領藥單、書寫病程紀錄單。然在現行臨床實務上，有許多情況是在醫師指示下執行之醫療業務，在無法規將其明確化的環境下，恐使專科護理師日常執業遊走於密醫罪之法律邊緣。為避免觸法，應賦於專科護理師應在醫師指示下可執行的醫療業務之法源依據。爰此，擬具「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專科護理師的執業範疇，亦可保障病患照護之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護理人員法於2000年增訂第7條之1第1項，其規定：「護理師經完成專科護理師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護理師證書。」自此，「專科護理師」始有法源依據。然而，專科護理師執業範圍卻無明訂，僅有衛生福利部之行政函釋，其執業範圍僅包括協助醫師執行醫學諮詢、病情說明、開立檢驗單與領藥單、書寫病程紀錄單。然在現行臨床實務上，有許多情況是在醫師指示下執行之醫療業務，在無法規將其明確化的環境下，恐使專科護理師日常執業遊走於密醫罪之法律邊緣。為避免觸法，應賦於專科護理師應在醫師指示下可執行的醫療業務之法源依據。\n二、根據台灣專科護理師學會於2013年之調查報告指出，台灣目前共有4,463位領有證照的專科護理師主要在醫學中心（40%）、區域醫院（50%）、和地區醫院（10%）提供民眾醫療和護理的服務，少數的專科護理師在護理之家或安養中心服務。其在臨床扮演直接照顧者、教育者、諮詢者、協調者、和品質維護者之角色，而日常實務照護工作內涵含括：病史訪談與身體評估、教育病人、家屬和醫事人員、提供諮詢、向病人和家屬解釋病情、病程分析、轉介病人、出院準備服務、及出院追蹤和執行醫療輔助行為，甚至在醫師指示下執行現行法規中須具醫師資格始能執行之醫療行為，在現今住院醫師及部分科別醫師人力缺乏的時空環境下，維持照護品質有實質幫助。\n三、在現行臨床照護實務上，專科護理師在醫師指示下執行醫療業務所在多有，恐使專科護理師執業遊走於密醫罪之法律邊緣。為避免專科護理師觸犯醫療法，應賦於專科護理師在醫師指示下得執行醫療業務之法源依據，故擬具「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條文，讓中央主管機關擬定辦法並公告週知，以明確其執業範圍，並確保民眾照護安全。","對照表":[{"law_id":"02542","law_name":"護理人員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護理人員之業務如左：\n\n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n\n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n\n三、護理指導及諮詢。\n\n四、醫療輔助行為。\n\n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law_content_id":"02542:02542:1991-04-30-制定:28","說明":"新增第三項及第四項：\n\n一、現行專科護理師執業範圍並無相關法規之依據，僅有衛生福利部之行政函釋，在現行臨床實務上，有許多情況是在醫師指示下執行之醫療業務，在無法規將其明確化的環境下，恐使專科護理師日常執業遊走於密醫罪之法律邊緣。為避免觸法，應賦於專科護理師應在醫師指示下可執行的醫療業務之法源依據。\n\n二、因專科護理師必定有護理師資格，故其當然可執行護理人員之業務，增訂第三項明訂之。\n\n三、在現行臨床照護實務上，專科護理師在醫師指示下執行醫療業務所在多有，恐使專科護理師執業遊走於密醫罪之法律邊緣，宜由中央主管機關廣納醫護專業團體意見，訂立出可執業之醫療業務，故增訂第四項，讓可執行之醫療業務明確化。","修正":"第二十四條　護理人員之業務如左：\n\n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n\n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n\n三、護理指導及諮詢。\n\n四、醫療輔助行為。\n\n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n\n專科護理師得執行第一項業務，並應於醫師指示下執行醫療業務。\n前項所稱醫師指示下執行之醫療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訂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01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