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01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2人","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第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9/LCEWA01_080509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9/LCEWA01_080509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36人、委員楊瓊瓔等24人、委員魏明谷等18人、委員葉津鈴等18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慶華等22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34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慶華等2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20人、委員盧秀燕等20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仁等22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第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110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9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36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4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0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魏明谷等18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8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17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0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慶華等22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4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慶華等29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3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9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2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0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4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0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30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19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6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4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25070201000"}],"提案人":["吳育仁","黃志雄","陳學聖","陳碧涵","馬文君","蔣乃辛","陳淑慧"],"連署人":["羅明才","楊應雄","王育敏","顏寬恒","徐少萍","陳鎮湘","羅淑蕾","楊玉欣","蘇清泉","張嘉郡","詹凱臣","鄭天財 Sra Kacaw","蔡錦隆","廖國棟","王惠美"],"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5-09","2014-05-13"],"會議代碼":"院會-8-5-9"},{"會期":"08-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09","2014-05-13"],"會議代碼":"院會-8-5-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0-30"],"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1-10"],"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17"}],"mtime":"2024-01-19T01:43:4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09","last_time":"2014-11-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9","會期":5,"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16389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16389","案由":"本院委員吳育仁、黃志雄、陳學聖、陳碧涵、馬文君、蔣乃辛、陳淑慧等22人，鑒於日前發生實習生飯店遭外籍人士性騷擾事件，處理過程中相關部會間互踢皮球，不依照實質工作內容認定，引發當時社會諸多討論。在職場上，派遣勞工發生性騷擾事件，派遣單位難以要求進入要派單位調查性騷擾之事實，導致派遣勞工權益受損，應早日檢討。在雇主對於求職者或受僱者有性別歧視之行為上，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就業服務法對違法雇主之罰鍰標準規定並不一致，且性別工作平等法罰鍰明顯較低。為期保障職場實習生，加強法制之周延，以促雇主採取性別歧視禁止之作為，達到兩性在家庭與工作中之平衡，本席等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第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若雇主為進用派遣勞工之要派單位，則派遣單位與要派單位共同負擔雇主責任；並針對違法性別歧視與性騷擾防制之壞雇主，提高罰鍰，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雇主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違法事項，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第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n\n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不在此限。\n\n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1-12-21-制定:3","說明":"一、鑒於日前發生女實習生飯店遭外籍人士性騷擾事件，處理過程中，部會間互踢皮球，不依照實質工作內容認定，引發當時社會諸多討論\n\n二、反映出建教生在職場性騷擾防制的保障不足。爰參酌勞動基準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增訂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修正":"第二條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n\n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不在此限。\n\n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n\n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現行":"第十三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n\n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n\n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1-12-21-制定:16","說明":"一、國內派遣勞工高達數十萬人，派遣勞工由派遣公司派到要派公司工作，看似有二位雇主，卻常因兩位雇主相互推諉，派遣勞工勞動權益沒有保障。在職場上，派遣勞工發生性騷擾事件，派遣單位難以要求進入要派單位調查性騷擾之事實，導致派遣勞工權益受損，應早日檢討。\n\n二、勞動派遣關係有其特殊性，有關派遣勞工提供勞務時之就業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要派單位與派遣單位皆應積極辦理。爰修正第二項，若雇主為進用派遣勞工之要派單位，則派遣單位與要派單位共同負擔雇主責任。","修正":"第十三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n\n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若雇主為進用派遣勞工之要派單位，則派遣單位與要派單位共同負擔雇主責任。\n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8-11-07-修正:46","說明":"一、在雇主對於求職者或受僱者有性別歧視之行為上，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就業服務法對違法雇主之罰鍰標準規定並不一致，且性別工作平等法罰鍰明顯較低。\n\n二、基於考量違法各種就業歧視罰鍰標準之平衡，並參酌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規定，促雇主積極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爰修正罰鍰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雇主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違法事項，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修正":"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雇主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違法事項，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01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