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02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潘孟安等20人","議案名稱":"「消費者保護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0/LCEWA01_080510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0/LCEWA01_080510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丁守中等23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18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4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22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根德等22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1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3人、委員李桐豪等24人分別擬具「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20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3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19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16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18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丁守中等39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122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530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3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8人「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5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4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3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2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1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22人「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02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1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3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2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5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4人「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26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3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03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3人「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19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6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62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8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1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1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39人「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22070200900"}],"提案人":["潘孟安","陳歐珀","蔡其昌","李昆澤"],"連署人":["陳節如","李俊俋","許添財","高志鵬","蕭美琴","李應元","邱議瑩","林淑芬","段宜康","陳唐山","邱志偉","楊曜","葉宜津","鄭麗君","許智傑","薛凌"],"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5-16","2014-05-20"],"會議代碼":"院會-8-5-10"},{"會期":"08-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16","2014-05-20"],"會議代碼":"院會-8-5-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31"],"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12"],"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3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15"],"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3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1-21"]}],"mtime":"2024-01-19T01:41:0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16","last_time":"2015-01-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0","會期":5,"字號":"院總第1450號委員提案第16399號","laws":["01180"],"提案編號":"1450委16399","案由":"本院委員潘孟安、陳歐珀、蔡其昌、李昆澤等20人，為企業經營者違法，影響社會大眾情節重大時，政府應予停業，並有協助消費者訴訟、假扣押、請求賠償等機制，爰提出「消費者保護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社會上普遍因為食用油等食品安全問題造成不安，甚至恐慌的情況下，政府管理與解決機制出現緩慢失能之態勢，如後續狀況繼續拖延，將不利於其他與之往來的企業與消費者。\n二、故應有由政府接管引發爭端的企業資產，作為處理賠償事宜之機制，即中央主管機關得先命停止營業，並聲請法院假扣押其資產至處理賠償事宜完畢為止，以保障消費者之權益。","對照表":[{"law_id":"01180","law_name":"消費者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消費者保護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情節重大，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核准者，得命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law_content_id":"01180:01180:1994-01-11-制定:72","說明":"一、近年社會上普遍因為食用油等食品安全問題造成不安，甚至恐慌的情況下，政府管理與解決機制出現緩慢失能之態勢，如後續狀況繼續拖延，將不利於其他與之往來的企業與消費者。\n\n二、故應有由政府接管引發爭端的企業資產，作為處理賠償事宜之機制，即中央主管機關得先命停止營業，並聲請法院假扣押其資產至處理賠償事宜完畢為止，以保障消費者之權益。","修正":"第六十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生產商品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之虞者，影響社會大眾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情節重大，中央主管機關得立即命令其停止營業，並儘速指定優良之消費者保護團體以其名義，提起訴訟並聲請法院假扣押其資產，由該消費者保護團體協助中央主管機關偕同為其經銷之企業經營者處理賠償事宜至完畢為止。\n前項扣押資產，由法院依第五十一條規定裁定最高估算至損害額三倍或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02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