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05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6人","議案名稱":"「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0/LCEWA01_080510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0/LCEWA01_080510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丁守中等23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18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4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22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根德等22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1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3人、委員李桐豪等24人分別擬具「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20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3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19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16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18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丁守中等39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122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530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3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8人「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5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4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3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2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1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22人「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02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1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3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2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5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4人「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26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3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03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20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3人「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19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62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8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1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1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39人「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22070200900"}],"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劉建國","趙天麟","吳秉叡","蘇震清","李俊俋","葉津鈴","陳其邁","賴振昌","鄭麗君","許智傑","陳唐山","周倪安","邱議瑩","尤美女","蕭美琴"],"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5-16","2014-05-20"],"會議代碼":"院會-8-5-10"},{"會期":"08-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16","2014-05-20"],"會議代碼":"院會-8-5-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01"],"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31"],"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12"],"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3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15"],"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3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1-21"]}],"mtime":"2024-01-19T01:42:1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16","last_time":"2015-01-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0","會期":5,"字號":"院總第1450號委員提案第16404號","laws":["01180"],"提案編號":"1450委16404","案由":"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6人，鑒於我國法律多建立於威權時代，以開發中國家思維立法，無法帶領國家走向已開發國家之列，現存法律條文中有違自由民主國家精神之規則，應與予修正。消費者保護法制定公布於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十一日，其規則應與時俱進。消費者相對於營利機構為極度弱勢，且行政機關查緝資源長期不足，消費訴訟成為監督的重要手段，消費者保護法既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為目的，應盡可能降低消費者委由消費者保護團體代為提出訴訟之門檻。爰此，特提出本修正草案，放寬現行法條對於消費者保護團體之成立年資、人數、評定等限制，並建立消費糾紛之賠償機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消費者相對於營利機構為極度弱勢，且我國行政機關查緝資源長期不足，消費訴訟成為監督的重要手段。然而消費者保護法自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十一日制定公布以來，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廿八日為止，二十年間符合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能夠提出消費訴訟之人民團體，僅「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及「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兩家；而由消保團體提出團體訴訟亦僅十一件，與日、美鄰國相較，數量極為稀少，絕非我國消費糾紛較日、美為少，而是現行法規應檢討修正。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項第一款，限制得提起消費訴訟之消費者保護團體條件，必須設立三年以上、社員人數必須超過五百人、必須申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評定優良等，此三項限制無法鼓勵消費者保護團體成立，亦無助於消費者委任提出消費訴訟。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使不肖廠商不致肆無忌憚，上述條件應酌予放寬，第四項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辨法相關文字亦應一併刪除。消費者保護團體凡許可設立兩年以上、社員人數超過一百人者，皆可提出消費訴訟。\n二、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提出消費訴訟需經消費者保護官同意，此限制恐有違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六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應刪除之。\n三、消費訴訟涉及法律及技術專業，需要專業人士參與，才能順利求償。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要求律師不得請求報酬，此限制只會降低專業人士參與消費訴訟的意願、增加消費訴訟的困難度，亦無法對不肖廠商起嚇阻作用，應刪除之。\n四、為建立政府接管引發爭端之企業資產作為處理賠償事宜之機制，修訂本法第六十條，授權中央權責機關得先命停止營業，並聲請法院假扣押其資產至處理賠償事宜完畢為止。","對照表":[{"law_id":"01180","law_name":"消費者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九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三年以上，申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評定優良，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合於下列要件之一，並經消費者保護官同意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第五十三條不作為訴訟：\n\n一、社員人數五百人以上之社團法人。\n\n二、登記財產總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財團法人。\n\n消費者保護團體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者，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受委任之律師，就該訴訟，除得請求預付或償還必要之費用外，不得請求報酬。\n\n消費者保護團體關於其提起之第一項訴訟，有不法行為者，許可設立之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n\n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由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另定之。","law_content_id":"01180:01180:2002-12-27-修正:70","說明":"一、修訂第一項以及第一款文字。消費者相對於營利機構為極度弱勢，且行政機關查緝資源長期不足，在此不利環境下，消費者的訴訟監督是重要手段，本法既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為目的，應儘可能降低消費者委由民間社團法人代為提出訴訟之門檻。且現行條文規定「提出訴訟須經消保官同意」，恐有違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六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之虞，應刪除之。\n\n二、修訂第二項文字。律師於訴訟時提供專業協助，本有領取報酬之權。現行條文限制薪酬領取，殊為無理，且恐降低律師參與消費訴訟案件之意願，增加消費訴訟案件之困難度，對消費者反而極為不利，應刪除之。\n\n三、刪除第四項文字。本法既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為目的，應儘可能降低消費者委由民間社團法人代為提出訴訟之門檻，故刪除之。","修正":"第四十九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二年以上，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合於下列要件之一，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第五十三條不作為訴訟：\n\n一、社員人數一百人以上之社團法人。\n\n二、登記財產總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財團法人。\n\n消費者保護團體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者，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受委任之律師，就該訴訟，得請求預付或償還必要之費用。\n\n消費者保護團體關於其提起之第一項訴訟，有不法行為者，許可設立之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現行":"第六十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情節重大，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核准者，得命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law_content_id":"01180:01180:1994-01-11-制定:72","說明":"修訂第一項文字並新增第二項。近年發生之重大食安案件，例如塑化澱粉、摻偽油品，皆突顯政府缺乏管理與解決機制，監督不周在先，又無法處理退貨、賠償、回收等補救措施，對於消費者及相關企業非常不利。參酌法制局評估報告之意見，應擬具由政府接管引發爭端的企業資產作為處理賠償事宜之機制，即中央權責機關得先命停止營業，並聲請法院假扣押其資產至處理賠償事宜完畢為止。","修正":"第六十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生產商品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之虞者，影響社會大眾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情節重大，中央主管機關得立即命令其停止營業，並儘速指定消費者保護團體以其名義，提起訴訟並聲請法院假扣押其資產，由該消費者保護團體協助中央主管機關偕同為其經銷之企業經營者處理賠償事宜至完畢為止。\n前項扣押資產，由法院依第五十一條規定裁定最高估算至損害額三倍或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05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