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05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0/LCEWA01_080510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0/LCEWA01_080510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徐少萍等22人、委員吳育仁等27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1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22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2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委員李慶華等18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錦隆等3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507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少萍等22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7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3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1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1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2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9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2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16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慶華等18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11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0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12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錦隆等30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3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勞動基準法第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31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勞動基準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306070201100"}],"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賴振昌"],"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5-16","2014-05-20"],"會議代碼":"院會-8-5-10"},{"會期":"08-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16","2014-05-20"],"會議代碼":"院會-8-5-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3-18"],"會議代碼":"委員會-8-7-26-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4-30"],"會議代碼":"委員會-8-7-26-1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5-07"],"會議代碼":"委員會-8-7-26-18"}],"mtime":"2024-01-19T01:42:1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16","last_time":"2015-05-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0","會期":5,"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6403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6403","案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有鑒於國際勞工組織（ILO）早於1935年頒訂「每週工作40小時原則」公約，又2009年12月10日施行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亦強調「人人有權享有包括公平合理工作時間之工作條件」，然我國現行勞工之法定工時，不但不符合國際勞工組織之規範；與公務員「週休兩日」相較，亦違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工時公正合理原則及「兩公約施行法」之規定；更落後於當前世界潮流，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勞工法定工時限制，由現行的「每二週八十四小時」修正為「每週四十小時」，俾符合國際公約之規範及世界潮流並落實保障我國勞工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1935年國際勞工組織（ILO）頒訂第47號公約，建立「每週工作40小時原則」。1962年國際勞工組織為實現每週工作40小時原則，又頒布第116號減少工時建議書，敦促各會員國應努力實踐。1976年1月3日生效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規定，強調「人人有權享有包括公平合理工作時間之工作條件」。1990年代起，縮減工時成為國際上許多國家與工會追求更高生活品質，或減少失業率之重要政策。馬總統2008年大選政見更承諾要全面實施週休二日。我國於2009年12月10日公布施行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一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第八條又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然我國現行勞動基準法中有關勞工法定工時之限制，自2000年起至今一直為「每二週八十四小時」，即「每週四十二小時」，此不但不符合國際勞工組織（ILO）之規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工時公正合理之原則，更有違馬總統之競選承諾及「兩公約施行法」之規定。\n二、觀諸世界各國對勞工工時規定，亞洲方面，除新加坡為每週44小時較我國（每兩週84小時）為高之外，日本、韓國及中國都為每週40小時。歐洲方面，葡萄牙每週為32小時、德國法律雖規定為每週48小時（實際上透過團體協約及勞動契約則為35小時至38小時）、法國為35小時、英國為36小時、西班牙為37小時、荷蘭為38小時、比利時為38小時，均較我國少。美洲方面，美國及加拿大都為每週40小時。大洋洲方面，澳洲每週為36小時、紐西蘭為38小時，亦較我國為少。足見我國「每兩週八十四小時」工時之限制規定趕不上世界潮流，如再加上加班、其他彈性工時及責任制等規定，我國勞工實際工時相對嚴苛。台灣勞工搏命工作的情形，近日更引發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的關注，報導指出，台灣勞工平均每年工時達2200小時，比美國或日本勞工高20%，比德國勞工高35%。近日更有國際媒體指出，台灣企業的競爭力竟然來自於生產力高、薪資低、工時又長的台灣勞工。綜上所述，我國勞工工時時有檢討縮短之必要。\n三、查我國在2000年10月3日公布「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後，自2001年1月1日起軍公教人員均已實施「週休二日制」，迄今已超過十三年，但勞工工時卻沒能與時俱進，不但造成勞工之相對剝奪感，甚至於衍生出社會階級對立之問題，實應儘速解決。實際上，目前已有超過五成的企業勞工早就實施週休二日。雖然2011年9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委亦曾表示，勞資雙方如能達成共識，政府希望在2016年使勞工全面實施週休二日。惟勞資是否能達成共識本相當不容易，且「週休二日制」亦不必然與「每週最高工時限制」綁在一起討論，故「每週最高工時限制」實無必要再等到2016年，更何況現今已2014年。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勞工法定工時限制，由現行的「每二週八十四小時」修正為「每週四十小時」，俾保障我國勞工生活品質，並符合國際公約之規範及世界潮流。同時，為使企業主有時間因應人力成本及生產成本之調節，另規定「一年」之緩衝期。\n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n\n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n\n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n\n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n\n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說明":"將勞工法定工時，由現行的「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修正為「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俾保障我國勞工權益，使勞工工時合理化，並符合國際公約之規範及世界潮流，爰修正第一項規定。","修正":"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n\n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n\n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n\n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n\n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現行":"第八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law_content_id":"01139:01139:2002-12-10-修正:101","說明":"為使企業主有時間因應「每週工時四十小時」人力及生產成本之調節，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一年」之緩衝期。","修正":"第八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n\n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月○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月○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05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