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07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謝國樑等19人","議案名稱":"「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0/LCEWA01_080510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0/LCEWA01_080510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丁守中等23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18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4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22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根德等22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1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3人、委員李桐豪等24人分別擬具「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20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3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19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16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18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丁守中等39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122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530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3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8人「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5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4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3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2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1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22人「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02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1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3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2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5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4人「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26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3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03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20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3人「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6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62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8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1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1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39人「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22070200900"}],"提案人":["謝國樑","吳育仁"],"連署人":["紀國棟","孔文吉","蔣乃辛","張嘉郡","江啟臣","蘇清泉","陳鎮湘","徐少萍","盧嘉辰","廖正井","王惠美","詹凱臣","蔡錦隆","徐欣瑩","呂學樟","馬文君","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5-16","2014-05-20"],"會議代碼":"院會-8-5-10"},{"會期":"08-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16","2014-05-20"],"會議代碼":"院會-8-5-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01"],"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31"],"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12"],"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3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15"],"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3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1-21"]}],"mtime":"2024-01-19T01:41:1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16","last_time":"2015-01-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0","會期":5,"字號":"院總第1450號委員提案第16410號","laws":["01180"],"提案編號":"1450委16410","案由":"本院委員謝國樑、吳育仁等19人，針對目前消費者保護法對企業經營者之告知義務未臻完善，如有告知瑕疵情形，其法效如何付諸闕如；而猶豫期間只限於郵購或訪問買賣始有適用，對於消費市場廣泛的科技產品實體通路卻排除在外，對消費者保護有所不足，且易引致糾紛。為落實企業經營者告知義務及消費者解除權的立法精神，及加強對科技產品實體交易普遍消費者之保護，爰提「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以兼顧法律關係的安定性與交易秩序。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資訊告知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為企業經營者之義務，則若有欠缺將影響消費者解除權的行使，故造成猶豫期間的遲誤，自應由企業經營者承擔不利結果。但為避免雙方權利義務關係長久處於不確定之狀態，及考慮雙方權義的平衡，仍有必要加以適當之期間限制。爰增訂第十九條第四項。\n二、台灣資訊發展十分發達，國內各大3C賣場林立，相關商品之消費在市場上佔有極重要地位與比例。然而此類產品具有一定之精密性，依其產品性質，或具有相當之專業技術。或未經適當使用難以發現其適用性，若有瑕疵常非一目可見。若將之排除於猶豫期間適用範圍，將難以保護廣大消費者，並易造成交易糾紛。\n三、爰為貫徹解除權為平衡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不對等地位之立法意旨，提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180","law_name":"消費者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n\n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n\n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law_content_id":"01180:01180:1994-01-11-制定:24","說明":"一、第四項新增。\n\n二、資訊告知既已為企業經營者之義務，則因告知義務履行之瑕疵，致消費者遲誤猶豫期間，自應由企業經營者承擔不利結果。\n\n三、但為避免雙方權利義務關係長久處於不確定之狀態，仍有必要加以適當之期間限制。\n\n四、爰增訂第四項，以貫徹解除權為平衡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不對等地位之立法意旨，並兼顧法律關係之安定性。","修正":"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n\n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n\n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n\n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前未依前條規定為告知者，第一項所定七日期間，自消費者受告知次日起算。但自收受商品後，經過一年者，不在此限。"},{"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台灣資訊發展十分發達，國內各大3C賣場林立，可見民眾使用和購買資訊商頻率頻高居不下，相關商品之消費在市場上佔有極重要地位與比例。\n\n三、然而電腦資訊（如PC、電腦周邊、數位相機、燒錄機）、通訊（如手機、電話）以及家電（如冷氣、電視）等消費性電器產品，均具有一定之精密性，依其產品性質，或具有相當之專業技術。或未經適當使用難以發現其適用性，若有瑕疵常非一目可見。\n\n四、為保護廣大消費者，落實猶豫期間的立法精神，以維護實體交易之秩序，爰增訂本條。","修正":"第十九條之二　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規定，於電腦資訊、通訊及消費性電子電器產品之實體通路交易準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07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