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08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郁方等24人","議案名稱":"「礦業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0/LCEWA01_080510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0/LCEWA01_080510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郁方","陳鎮湘","詹凱臣","簡東明","蕭美琴","楊應雄","李慶華"],"連署人":["蔡煌瑯","潘維剛","鄭天財 Sra Kacaw","顏寬恒","邱文彥","吳育仁","呂玉玲","蘇清泉","江惠貞","費鴻泰","盧秀燕","林鴻池","楊瓊瓔","陳唐山","王育敏","陳學聖","黃志雄"],"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4-05-16","2014-05-20"],"會議代碼":"院會-8-5-10"},{"會期":"08-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16","2014-05-20"],"會議代碼":"院會-8-5-10"}],"mtime":"2024-01-19T01:41:3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16","last_time":"2014-05-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0","會期":5,"字號":"院總第438號委員提案第16415號","laws":["01918"],"提案編號":"438委16415","案由":"本院委員林郁方、陳鎮湘、詹凱臣、簡東明、蕭美琴、楊應雄、李慶華等24人，為開發海洋資源並宣示我國對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東沙群島、釣魚臺列嶼及其周遭水域之主權，特提案修正「礦業法」第十二條條文，增加前述區域探礦權「核准年限」與「每次展限年限」，並准許連續展限；其他海域之探礦權「核准年限」與「每次展限年限」，亦予以適度延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礦業法」第十二條，對探礦權核准年限與展限年限，分別為四年和二年，且展限以一次為限，全部合計不過六年；但我國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東沙群島、釣魚臺列嶼及其周遭水域，面積十分遼闊，且海域探礦之複雜度與困難度，原本就較陸地高出甚多，短短六年的時間很難獲致成果；而展限以一次為限的規定，也不利於我國的主權宣示，遂提案增列第二項，將前述區域之探礦權「核准年限」與「每次展限年限」均增加為六年，並准許連續展限。\n二、鑒於海域探礦困難度較高，遂提案增列第三項，適度延長一般海域之探礦權核准年限與展限年限，但維持展限以乙次為限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1918","law_name":"礦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礦業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探礦權以四年為限，期滿前一年至六個月間，得申請展限一次；展限不得超過二年。\n\n探礦權者經依前項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在探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內，其探礦權仍為存續。","law_content_id":"01918:01918:2003-12-09-全文修正:15","說明":"一、增列第二項。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東沙群島、釣魚臺列嶼及其周遭水域，因為面積廣大，若要進行探礦，現行條文僅給予四到六年的期限，不僅實務上有困難，也不利主權宣示；故將前述區域之探礦權核准年限及每次展限年限均延長為六年，且准許連續申請展限。\n\n二、增列第三項。海域探礦之困難度原本就較陸地為高，故針對第二項所定範圍以外之海域，亦應適度增加探礦權核准之年限及展限之年限。\n\n三、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四項，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十二條　探礦權以四年為限，期滿前一年至六個月間，得申請展限一次；展限不得超過二年。\n\n下列區域之探礦權以六年為限。期滿前半年至三個月間，得申請展限，次數不限；每次展限不得超過六年：\n一、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東沙群島及其周遭水域。\n二、釣魚臺列嶼及其周遭水域。\n海域石油礦、天然氣礦之探礦權，除第二項所規定者外，以五年為限。期滿前一年至六個月間，得申請展限一次；展限不得超過三年。\n探礦權者經依前三項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在探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內，其探礦權仍為存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08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