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08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4人","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0/LCEWA01_080510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0/LCEWA01_080510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震清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3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3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宜臻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鄭汝芬等3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嘉辰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怡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2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5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及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八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229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117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0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10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39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6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3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4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3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34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4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8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9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3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嘉辰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0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9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3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6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06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1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8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4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9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8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5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25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2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2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2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八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113070200100"}],"提案人":["王育敏","鄭汝芬","陳鎮湘","李貴敏","孔文吉","廖國棟"],"連署人":["江惠貞","蘇清泉","吳育仁","蔡錦隆","呂學樟","邱文彥","詹凱臣","丁守中","林德福","曾巨威","馬文君","林明溱","王惠美","簡東明","鄭天財 Sra Kacaw","李慶華","盧嘉辰","盧秀燕"],"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5-16","2014-05-20"],"會議代碼":"院會-8-5-10"},{"會期":"08-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16","2014-05-20"],"會議代碼":"院會-8-5-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24"],"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25"],"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2-29"],"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7"}],"mtime":"2024-01-19T01:41:4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16","last_time":"2014-12-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0","會期":5,"字號":"院總第932號委員提案第16420號","laws":["05125"],"提案編號":"932委16420","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鄭汝芬、陳鎮湘、李貴敏、孔文吉、廖國棟等24人，有鑑於媒體報導指稱多所學校周邊出現色情行業之情事，恐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然我國現行法規對學校周遭營業場所之限制，散見在各法規及地方政府自治條例，無一整體規範，對兒少保護顯有不足。爰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五條，規定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業、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應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二百公尺以上，場所負責人須檢附其營業場所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後，始得營業；前述場所負責人違反規定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撤銷其營業執照，以維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媒體報導指稱不少縣市中有多所學校周邊出現色情行業，大型商務酒店、陪酒卡拉OK、情趣商店，甚有流鶯出沒等情事，恐影響尚在發育中兒童及少年之身心發展，且該類場所出入分子混雜，亦危及校園內學生之人身安全。\n二、我國現行法規對學校周遭營業場所之限制，散見在各法規及地方政府自治條例，如「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臺中市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等，針對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館、視聽歌唱場所、特種咖啡茶室業等，均有須距校園一定距離之規定，惟缺乏一整體規範，恐有掛一漏萬之虞，對兒少保護顯有不足。\n三、爰參酌各法規及地方政府自治條例之規定，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五條，規定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業、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應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二百公尺以上，場所負責人須檢附其營業場所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後，始得營業；前述場所負責人違反規定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撤銷其營業執照，以維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七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業、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n\n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n\n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1-11-11-全文修正:51","說明":"一、我國現行法規對學校周遭營業場所之限制，散見在各法規及地方政府自治條例，雖針對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館、視聽歌唱場所、特種咖啡茶室業等，均有須距校園一定距離之規定，惟缺乏一整體規範，恐有掛一漏萬之虞，對兒少保護顯有不足。\n\n二、爰參酌各法規及地方政府自治條例之規定，於本條新增第四項，針對第一項兒少不得出入之場所，規定應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二百公尺以上，並檢附其營業場所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後，始得營業。\n\n三、另因各行業類別所應檢附之文件有所不同，亦須因地制宜，故新增第五項，由各地方主管機關訂定之，惟各地方主管機關訂定內容，須有該營業場所與校園之相對位置距離。","修正":"第四十七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業、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n\n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n\n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n\n第一項之場所應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二百公尺以上，場所負責人須檢附其營業場所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後，始得營業。\n前項規定應附之文件，由各地方主管機關訂定之。"},{"現行":"第九十五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場所負責人姓名。","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1-11-11-全文修正:101","說明":"配合第四十七條之修正，爰新增第三項，違反該條第四項規定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撤銷其營業執照。","修正":"第九十五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場所負責人姓名。\n\n場所負責人違反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撤銷其營業執照。"}]}],"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08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