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08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9人","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0/LCEWA01_080510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0/LCEWA01_080510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震清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3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3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宜臻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鄭汝芬等3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嘉辰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怡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2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5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及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八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229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117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0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10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39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6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3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4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3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34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4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8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9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3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嘉辰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0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9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3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6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06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1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8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4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4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5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25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2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2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2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八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113070200100"}],"提案人":["盧秀燕","劉建國","呂玉玲"],"連署人":["呂學樟","盧嘉辰","陳碧涵","楊應雄","蔣乃辛","孔文吉","詹凱臣","江惠貞","蘇清泉","陳根德","羅淑蕾","張嘉郡","陳鎮湘","許添財","孫大千","賴振昌","羅明才","林鴻池","李桐豪","翁重鈞","顏寬恒","簡東明","林德福","鄭天財 Sra Kacaw","吳育仁","紀國棟"],"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5-16","2014-05-20"],"會議代碼":"院會-8-5-10"},{"會期":"08-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16","2014-05-20"],"會議代碼":"院會-8-5-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24"],"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25"],"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2-29"],"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7"}],"mtime":"2024-01-19T01:41:5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16","last_time":"2014-12-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0","會期":5,"字號":"院總第932號委員提案第16425號","laws":["05125"],"提案編號":"932委16425","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劉建國、呂玉玲等29人，鑒於我國近年來由於電子類產品（俗稱3C）的普及，使我國兒童及少年之近視比率大幅提高，我國學童在未上國中前竟已有高達六成的學童近視！長時間使用電子類產品，除了導致近視，更對兒童及少年的身心發展產生影響，容易注意力不集中，影響社交溝通能力，甚至造成親子間的疏離、產生社會問題，故學者專家及醫師均不建議讓兒童長時間接觸電子類產品。本席相當關心全國廣大兒童及少年族群之身心健康，爰提案增修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條文部分內容，以期「國家未來的主人翁」能健全成長，俾增進國家競爭力。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每五年委託台大醫院林隆光主任調查「台灣地區6-18歲屈光狀況之流行病學」研究結果顯示：2010年度全國調查研究結果與前幾次調查結果比較，顯示近視盛行率逐年上升，我國學童在未上國中前竟已有高達六成的學童近視！甚至幼兒園大班及小一學童的近視比率也分別達到百分之七點一及百分之十七點九，此等孩童近視比率，著實令人感到震驚。\n二、由於近視產生之後會依一定速度進行，而且愈早產生近視，近視增加愈快，變成600度以上的高度近視機會愈大，也更容易產生眼睛病變，甚至可能失明，故對於兒童近視更應注意，研究報告亦建議近視的預防應提前至5歲。而欲避免近視度數增加，首要避免近視的產生，方法如避免長時間近距離的用眼、適度的讓眼睛休息及防止眼睛疲勞等。\n三、我國近年來由於電子類產品（俗稱3C）的盛行，長時間近距離的使用除了導致幼兒罹患近視的比率大幅提高，容易有注意力不集中、情緒控制問題，也可能影響腦部及認知發展，有部分孩童甚至診斷出「類自閉症」的現象，因為2、3歲的孩子除了語言正在發展，正是建立社交並與人互動的時機，此時如一直當「低頭族」，沒有跟其他人互動及學語言，可能造成語言學習障礙，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兒童青少年精神科醫師賴柔吟指出，每天每增加一個小時螢幕使用時間，後續有注意力問題的機率將會增加百分之九。\n四、兒童福利聯盟在2012年的調查報告，發現我國3C電子產品使用上逐漸有「低齡化」、「保母化」、「成癮化」的現象，科技資訊的發達，除了導致近視，更對兒童及少年的身心發展產生影響，容易注意力不集中，影響社交溝通能力，甚至造成親子間的疏離、產生社會問題，故學者專家及醫師均不建議讓兒童長時間接觸電子類產品。兒童乃國家未來的主人翁，其身心發展更需受到呵護，本席相當關心全國數百萬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爰此，特提案要求政府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部分內容，以期「國家未來的主人翁」能健全成長，俾增進國家競爭力。","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三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n\n一、吸菸、飲酒、嚼檳榔。\n\n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n\n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n\n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n\n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n\n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1-11-11-全文修正:47","說明":"鑒於我國近年來由於電子類產品（俗稱3Ｃ）的普及，使我國兒童及少年之近視比率大幅提高，我國學童在未上國中前竟已有高達六成的學童近視！長時間使用電子類產品，除了導致近視，更對兒童及少年的身心發展產生影響，容易注意力不集中，影響社交溝通能力，甚至造成親子間的疏離、產生社會問題，故學者專家及醫師均不建議讓兒童長時間接觸電子類產品，爰提案增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將「長時間沉迷於電子類產品」列入兒童及少年不得從事之行為。\n\n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惟今日乃一科技便利之社會，若明訂違反新增之第一項第五款罰鍰，於執法上難度較高，故宜修正第二項規定，僅規範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行為。\n\n上述新增之第五款之電子類產品，其日常取得方式較原條文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來的容易，且今日乃一電子類產品充斥周遭之科技社會，兒童及少年接觸電子類產品之機會大增（例如行動電話），故修正第三項之規定，僅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予兒童及少年。\n\n而科技發展瞬息萬變，法律條文訂立之程序繁瑣，費時較長，若將電子類產品之種類認定、使用標準及管理規則等明定於法律之中，將可能在科技產品日新月異時，法律規範因不足以涵蓋，修法不及而產生漏洞，故新增第四項，將相關管理辦法授權給主管機關另行以命令定之。","修正":"第四十三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n\n一、吸菸、飲酒、嚼檳榔。\n\n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n\n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n\n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n\n五、長時間沉迷於電子類產品。\n\n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行為。\n\n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n\n第一項第五款電子產品之種類認定、使用標準及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08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