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08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魏明谷等17人","議案名稱":"「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0/LCEWA01_080510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0/LCEWA01_080510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魏明谷","李昆澤"],"連署人":["葉宜津","潘孟安","黃偉哲","陳其邁","蘇震清","許添財","吳秉叡","邱議瑩","葉津鈴","周倪安","李俊俋","段宜康","林岱樺","劉建國","蕭美琴"],"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4-05-16","2014-05-20"],"會議代碼":"院會-8-5-10"},{"會期":"08-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16","2014-05-20"],"會議代碼":"院會-8-5-10"}],"mtime":"2024-01-19T01:42:0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16","last_time":"2014-05-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0","會期":5,"字號":"院總第1081號委員提案第16423號","laws":["03106"],"提案編號":"1081委16423","案由":"本院委員魏明谷、李昆澤等17人，鑑於近日豬肉冷凍廠庫存疑似異常囤積，致使豬價疑因廠商囤貨而飆漲，針對豬價異常部分，固然已由公平交易委員會立案調查，是否有聯合壟斷、操控市場價格之情事，惟公平交易委員會僅對聯合行為處分，個別廠商囤積、惜售，公平交易法並無規範，須依據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予以管制，且個別廠商囤積、惜售已造成市場價格異常飆升，其結果與聯合壟斷之行為相同，然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僅能開罰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實與基於穩定市場秩序之共同立法目的之公平交易法處分罰五十萬元到二千五百萬元顯有失衡，未能有效藉由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妥善管制，本席擬增訂「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規範農產品之交易以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應比照公平交易法規範，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日豬價疑因廠商囤貨而飆漲，影響養豬農民、相關業者以及消費者權益尤甚，進而更可能損害國內產業整體發展。經農委會盤查全台廿九家肉品冷凍廠，發現前十大、市占率共近九成的廠商中，有五家疑似採購過量、有囤貨嫌疑，固然已送交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是否為聯合漲價，惟公平交易委員會僅可對聯合行為之壟斷、不當囤積、操縱市場、哄抬處分，個別廠商囤積、惜售，公平交易法並無規範，須依據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予以管制、懲處。\n二、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六條規定：「農產品之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且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農委會如發現業者有壟斷、不當囤積、操縱市場等行為，可依違反農產品市場交易法開罰，一次可罰六至卅萬，且可連續罰。然與共同為穩定市場交易秩序目的之公平交易法相關規範比較，罰則高達兩千五百萬元，實較農產品市場交易法高出甚多。\n三、基於一罪不兩罰，以及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無論一家或數家壟斷、操縱價格，應優先適用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予以懲處，惟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實施卅三年以來，農委會未曾就具體事實開罰，皆交由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處置，實係嚴重行政怠惰。且公平會委員多係法律專業，農委會方知農產品交易異常之問題癥結，另農產品交易法亦較公平交易法早立法十年，故除應就農產品交易法修法檢討，使法規可以徹底落實執行，快速有效嚴懲不法，罰則亦應比照公平交易法相關規範，提高至兩千五百萬元，蓋農產品價差過鉅，恐將遭中間商剝削，農民與消費者兩邊皆蒙受其害。\n四、綜上所述，本席爰提出\"農產品交易法第三十五條之一修正草案\"，關於農產品之交易以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應比照公平交易法相關規範，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以穩定市場秩序，保障養豬農民、相關業者以及消費者權益，促進國內產業整體正常發展，且配合第三十五條之一增訂內容，原三十五條「違反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之內容，刪除違反第六條規定之部分。","對照表":[{"law_id":"03106","law_name":"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五條　違反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廢止許可證。","law_content_id":"03106:03106:2002-05-24-修正:40","說明":"因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違反第六條之罰則已移列至第三十五條之一，爰酌修本條文字。","修正":"第三十五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廢止許可證。"},{"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增訂提高違反農產品之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之罰則。","修正":"第三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廢止許可證。"}]}],"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08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