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08070201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魏明谷等17人","議案名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0/LCEWA01_080510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0/LCEWA01_080510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魏明谷等17人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231070300200"}],"提案人":["魏明谷","李昆澤"],"連署人":["蘇震清","陳其邁","林岱樺","周倪安","葉宜津","潘孟安","黃偉哲","蕭美琴","許添財","邱議瑩","李俊俋","吳秉叡","劉建國","段宜康","葉津鈴"],"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4-05-16","2014-05-20"],"會議代碼":"院會-8-5-10"},{"會期":"08-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16","2014-05-20"],"會議代碼":"院會-8-5-10"},{"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25"],"會議代碼":"委員會-8-6-20-18"},{"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2-31"]}],"mtime":"2024-01-19T01:41:5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16","last_time":"2014-12-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0","會期":5,"字號":"院總第462號委員提案第16422號","laws":["01591"],"提案編號":"462委16422","案由":"本院委員魏明谷、李昆澤等17人，鑒於我國民眾欲將停駛中車輛辦理過戶，需繳強制保險卡，惟保險司所訂強制險法矛盾，如辦理退強制險需備過戶或停駛證明，故停駛已符合退保資格，但車輛停駛中辦理過戶卻需附強制卡審核，毫無意義。且車輛於停駛期間至過戶前，均不需繳納燃料稅及牌照稅，亦無辦理強制險之必要。爰此，本席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案，將營業車輛停駛中辦理過戶，修正為不須要求應備保險卡，待車輛申請復駛時才須具備保險，以符情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汽車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公路監理機關不得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檢驗或辦理過戶登記。車輛所有人若欲將停駛中車輛辦理過戶，必需繳強制保險卡才得以過戶。\n二、惟本法顯有其矛盾之處，若車輛所有人欲辦理退強制險需備過戶或停駛證明，故停駛已符合退保資格，但車輛停駛中辦理過戶卻需附強制卡審核，毫無意義。\n三、經查，車輛於停駛期間至過戶前，均不需繳納燃料稅及牌照稅，亦無辦理強制險之必要。若原車輛所有人認定該車尚需為停駛狀態及汽車過戶暫無移動及交付車輛之需要，理應不需讓該車維持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狀態，以減少民眾困擾。\n四、綜上所述，本席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營業車輛停駛中辦理過戶，修正為不須要求應備保險卡，待車輛申請復駛時才須具備保險，以符情理。","對照表":[{"law_id":"01591","law_name":"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所有人於申請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應以每一個別汽車為單位，向保險人申請訂立本保險契約。\n\n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有下列情事之汽車，不得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n\n一、應訂立本保險契約而未訂立。\n\n二、本保險有效期間不滿三十日。但申請臨時牌照或臨時通行證者，不適用之。","law_content_id":"01591:01591:2005-01-14-全文修正:19","說明":"一、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汽車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公路監理機關不得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檢驗或辦理過戶登記。車輛所有人若欲將停駛中車輛辦理過戶，必需繳強制保險卡才得以過戶。\n\n二、惟本法顯有其矛盾之處，若車輛所有人欲辦理退強制險需備過戶或停駛證明，故停駛已符合退保資格，但車輛停駛中辦理過戶卻需附強制卡審核，毫無意義。\n\n三、車輛於停駛期間至過戶前，均不需繳納燃料稅及牌照稅，亦無辦理強制險之必要。若原車輛所有人認定該車尚需為停駛狀態及汽車過戶暫無移動及交付車輛之需要，理應不需讓該車維持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狀態，以減少民眾困擾。","修正":"第十六條　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所有人於申請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應以每一個別汽車為單位，向保險人申請訂立本保險契約。\n\n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有下列情事之汽車，不得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惟停駛中車輛過戶不在此限：\n\n一、應訂立本保險契約而未訂立。\n\n二、本保險有效期間不滿三十日。但申請臨時牌照或臨時通行證者，不適用之。"},{"現行":"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汽車所有權移轉時，應先辦理本保險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手續；未辦理前，公路監理機關不得辦理過戶登記。","law_content_id":"01591:01591:2005-01-14-全文修正:26","說明":"將營業車輛停駛中辦理過戶，修正為不須要求應備保險卡，待車輛申請復駛時才須具備保險，以符情理。","修正":"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汽車所有權移轉時，應先辦理本保險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手續，惟停駛中車輛辦理過戶不在此限；未辦理前，公路監理機關不得辦理過戶登記。"}]}],"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08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