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12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根德等19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1/LCEWA01_080511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1/LCEWA01_080511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根德","呂玉玲","徐少萍","鄭汝芬"],"連署人":["廖正井","鄭天財 Sra Kacaw","盧嘉辰","詹凱臣","陳鎮湘","蔡正元","張嘉郡","楊玉欣","蘇清泉","吳育仁","吳育昇","邱文彥","陳超明","廖國棟","簡東明"],"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4-05-23","2014-05-27"],"會議代碼":"院會-8-5-11"},{"會期":"08-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23","2014-05-27"],"會議代碼":"院會-8-5-11"}],"mtime":"2024-01-19T01:38:3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23","last_time":"2014-05-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1","會期":5,"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6435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6435","案由":"本院委員陳根德、呂玉玲、徐少萍、鄭汝芬等19人，鑒於偷騎別人的機車，只要再騎回原處，行為人欠缺此不法所有意圖要件，例如只單純擅取使用，無據為己有之犯意，學理上稱作「使用竊盜」，在我國刑法上沒有罪責，竊賊因歸還機車沒有犯意就除罪化，此舉已造成警方維護治安的困難，竊賊利用此法律漏洞來掩飾自己的罪行，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日前基隆一名楊性男子多次在深夜偷騎鄰居機車，都在使用後歸還，被害人都沒有發現，直到收到超速照片罰單才穿幫，檢方認為楊男「沒有據為己有意圖」，裁定不起訴處分。照這樣來看，騎別人的機車，只要再騎回原處，刑法上就沒有罪責，成為法律漏洞。\n二、依照我國刑法，竊盜罪主觀上須有「據為己有」的不法意圖，並動手行竊才構成，若只是「暫時借用」的想法，為「使用竊盜」的一環，在國內不犯法，竊賊因歸還機車沒有犯意就除罪化，此舉造成警方維護治安的困難，竊賊利用此法律漏洞來掩飾自己的罪行，此風不可長！\n三、根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32號刑事判決見解，學理上所稱「使用竊盜」，非該當刑法之竊盜罪：刑法之竊盜罪，以行為人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而竊取他人之動產，作為構成要件，若行為人欠缺此不法所有意圖要件，例如祇單純擅取使用，無據為己有之犯意，學理上稱為「使用竊盜」，尚非刑法非難之對象。\n四、參考德國刑法對使用竊盜罪是有處罰的，但並非針對所有物品，僅限於汽車、自行車，德國刑法規定「違背汽車或自行車所有人意願，擅自使用者，處3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且須告訴乃論」，增列「使用竊盜」之規定，對於貪圖一時之方便，違背所有人之意願，而擅自使用者，以竊盜罪論處，但須告訴乃論。","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n\n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363","說明":"竊盜罪主觀上須有「據為己有」的不法意圖，並動手行竊才構成，若只是「暫時借用」的想法，為「使用竊盜」的一環，在國內不犯法，只要竊賊因歸還機車沒有犯意就除罪化，此舉造成警方維護治安的困難，因此參考德國對使用竊盜罪是有處罰的，但並非針對所有物品，僅限於汽車或機車或自行車。","修正":"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n\n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違背汽車或機車或自行車所有人意願，擅自使用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n犯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12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