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12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議案名稱":"「特種勤務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0/LCEWA01_080510_000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0/LCEWA01_080510_000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亭妃","田秋堇"],"連署人":["蘇震清","陳歐珀","鄭麗君","許智傑","葉津鈴","黃偉哲","邱議瑩","姚文智","陳其邁","李俊俋","周倪安","林佳龍","陳節如","柯建銘","潘孟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4-05-16","2014-05-20"],"會議代碼":"院會-8-5-10"},{"會期":"08-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16","2014-05-20"],"會議代碼":"院會-8-5-10"}],"mtime":"2024-01-19T01:42:3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16","last_time":"2014-05-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0","會期":5,"字號":"院總第915號委員提案第16444號","laws":["04325"],"提案編號":"915委16444","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田秋堇等17人，鑒於現行特種和保安警察服裝上僅在臂上有單位字樣與編號，並無明顯區別身分之處，導致其執行相關勤務時，警員個人身分區分不易。環觀近來這幾次警方處理群眾事件行動，「鎮暴防護裝」內之識別編號皆遭到遮蔽，此乃引發逾權或遭質疑、誤會等不必要之警民紛爭。為確認行為者身分及責任，仿效德國特種警察制服上之顯著編號，爰提「特種勤務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以搭配「警察服制條例」之修訂，明訂保安警察第一總隊及隸屬於中央和各縣市政府警察局所編制之特種警察、機動保安警察在執行特種勤務使用特勤裝備時，準用「警械使用條例」及「警察服制條例」之規定，以建立完整特種警察與機動保安警察身分之辨識制度，俾利維繫警民關係及保障雙方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14年3月24日凌晨，大約5000名機動保安警察及特種警察驅散在太陽花學運行政院廣場靜坐活動的社會運動者，於當日清晨6點前完成。該行動造成多名師生、醫護人員、媒體，以及一名女性立法委員受重傷送醫。在行動中部分鎮暴警察（機動保安警察）所採取包括攻擊頭部的驅散手段。關於使用金屬警械的必要性和比例原則、驅散師生前，先不當驅離記者和醫護人員的作法，以及特種警察的任務與定位均受到一些法界、醫界、國際記者協會等多方的質疑與譴責，且陸續有師生、醫生及記者等出面指控不明警方執法過當，遭受到以警棍毆打等暴力驅離，惟多起控訴案例，卻因警員無配戴可供身分識別的著裝方式，導致警政署皆以查不出來是誰攻擊為由而停擺。\n二、從署長以降，各級警察制服雖都有繡佩紅底盾形標誌，上有金色警徽、所屬單位及編號的臂章，但因字體過小，加上穿戴鎮暴裝之後，更是完全無法辨識，以致社會各界對於特種警察、鎮暴警察（機動保安警察）之服裝，期能以修法方式予以改變成有「顯著標識」之處。根據現行「警察服制條例」，特種警察服裝並無明顯區別身分之處，以致行使職權時，警員個人身分區分不易，容易引發逾權或遭質疑、誤會等不必要之警民紛爭，是以，仿效德國的鎮暴警察衣服背後之顯著編號，在執行職務時，以便確認行為者身分及責任。希能建立鎮暴警察身分顯著辨別制度，有助於警察依法行使公權力，有效杜絕警民不必要之糾紛。\n三、爰此，本席等人爰提「特種勤務條例」第十三條修正草案，以搭配「警察服制條例」之修訂，明訂保安警察第一總隊及隸屬於中央和各縣市政府警察局所編制之特種警察、機動保安警察在執行特種勤務使用特勤裝備時，除本條之規定外，準用「警械使用條例」及「警察服制條例」之規定，以建立完整特種警察與機動保安警察身分之辨識制度，俾利維繫警民關係及保障雙方權益。","對照表":[{"law_id":"04325","law_name":"特種勤務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特種勤務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特勤人員於執行特種勤務時，得配用槍械。遇有下列各款之情形，得使用槍械：\n\n一、安全維護對象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危害之虞時。\n\n二、安全維護對象之座車（隊）、住居所、辦公（室）處所遭受危害，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危害之虞時。\n\n三、特勤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危害之虞時。\n\n四、其他因執行特種勤務所影響之人員，其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危害之虞時。\n\n特勤人員執行特種勤務使用槍械及其他特勤裝備，除本條之規定外，準用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law_content_id":"04325:04325:2011-12-14-制定:13","說明":"一、修正本條文。\n\n二、從署長以降，各級警察制服雖都有繡佩紅底盾形標誌，上有金色警徽、所屬單位及編號的臂章，但因字體過小，加上穿戴鎮暴裝之後，更是完全無法辨識，以致社會各界對於特種警察、鎮暴警察（機動保安警察）之服裝，期能以修法方式予以改變成有「顯著標識」之處。根據現行《警察服制條例》，特種警察服裝並無明顯區別身分之處，以致行使職權時，警員個人身分區分不易，容易引發逾權或遭質疑、誤會等不必要之警民紛爭，是以，仿效德國的鎮暴警察衣服背後之顯著編號，在執行職務時，以便確認行為者身分及責任。希能建立鎮暴警察身分顯著辨別制度，有助於警察依法行使公權力，有效杜絕警民不必要之糾紛。\n\n三、爰此，本席等人爰提《特種勤務條例》第十三條修正草案，以搭配《警察服制條例》之修訂，明訂保安警察第一總隊及隸屬於中央和各縣市政府警察局所編制之特種警察、機動保安警察在執行特種勤務使用特勤裝備時，除本條之規定外，準用《警械使用條例》及《警察服制條例》之規定，以建立完整特種警察與機動保安警察身分之辨識制度，俾利維繫警民關係及保障雙方權益。","修正":"第十三條　特勤人員於執行特種勤務時，得配用槍械。遇有下列各款之情形，得使用槍械：\n\n一、安全維護對象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危害之虞時。\n\n二、安全維護對象之座車（隊）、住居所、辦公（室）處所遭受危害，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危害之虞時。\n\n三、特勤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危害之虞時。\n\n四、其他因執行特種勤務所影響之人員，其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危害之虞時。\n\n特勤人員執行特種勤務使用槍械及其他特勤裝備，除本條之規定外，準用警械使用條例及警察服制條例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12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