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13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薛凌等21人","議案名稱":"「兵役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1/LCEWA01_080511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1/LCEWA01_080511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薛凌"],"連署人":["葉津鈴","賴振昌","陳唐山","劉建國","邱議瑩","黃偉哲","李應元","吳宜臻","吳秉叡","楊曜","陳亭妃","邱志偉","許智傑","魏明谷","何欣純","蘇震清","陳其邁","葉宜津","高志鵬","蔡煌瑯"],"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4-05-23","2014-05-27"],"會議代碼":"院會-8-5-11"},{"會期":"08-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23","2014-05-27"],"會議代碼":"院會-8-5-11"}],"mtime":"2024-01-19T01:38:4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23","last_time":"2014-05-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1","會期":5,"字號":"院總第159號委員提案第16448號","laws":["01417"],"提案編號":"159委16448","案由":"本院委員薛凌等21人，有鑑於目前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四款規定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無同父兄弟者。(二)有同父兄弟，而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三)有同父兄弟，均未滿二十歲者。(四)經核定為低收入戶者。始符合緩召規定，唯因目前國人家庭關係多元，有關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若其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者，且需撫養父母親者，若撫養對象非同一生父或父不詳者，即不符合此一緩召資格。因此為因應此類家庭之需求，應將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四款第(一)、(二)、(三)規定之「同父」取消，始符合情理。綜上所述，爰將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四款修正為：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無兄弟者。(二)有兄弟，而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三)有兄弟，均未滿二十歲者。(四)經核定為低收入戶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417","law_name":"兵役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兵役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一條　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召：\n\n一、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n\n二、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n\n三、現任國民學校教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畢業或經檢定合格任教一年以上，經審查核定者。\n\n四、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n\n(一)無同父兄弟者。\n\n(二)有同父兄弟，而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n\n(三)有同父兄弟，均未滿二十歲者。\n\n(四)經核定為低收入戶者。\n\n五、無同父兄弟，而其父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n\n六、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n\n前項緩召原因消滅時，仍受召集。","說明":"一、按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四款規定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無同父兄弟者。(二)有同父兄弟，而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三)有同父兄弟，均未滿二十歲者。(四)經核定為低收入戶者。始符合緩召規定。唯因目前國人家庭關係多元，有關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若其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者，且需撫養父母親者，若撫養對象非同一生父或父不詳者，即不符合此一緩召資格。對於上述對象顯有不公之處。\n\n二、因此為求合情合理起見，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四款應予以進行修改為(一)無兄弟者。(二)有兄弟，而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三)有兄弟，均未滿二十歲者。始為妥當。","修正":"第四十一條　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召：\n\n一、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n\n二、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n\n三、現任國民學校教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畢業或經檢定合格任教一年以上，經審查核定者。\n\n四、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n\n(一)無兄弟者。\n\n(二)有兄弟，而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n\n(三)有兄弟，均未滿二十歲者。\n\n(四)經核定為低收入戶者。\n\n五、無同父兄弟，而其父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n\n六、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n\n前項緩召原因消滅時，仍受召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13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