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13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桐豪等18人","議案名稱":"「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1/LCEWA01_080511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1/LCEWA01_080511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桐豪","楊玉欣","羅明才"],"連署人":["呂學樟","周倪安","魏明谷","鄭天財 Sra Kacaw","邱文彥","廖正井","盧秀燕","蔡錦隆","紀國棟","羅淑蕾","陳根德","陳鎮湘","蔣乃辛","江惠貞","張嘉郡"],"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5-23","2014-05-27"],"會議代碼":"院會-8-5-11"},{"會期":"08-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23","2014-05-27"],"會議代碼":"院會-8-5-11"}],"mtime":"2024-01-19T01:38:5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23","last_time":"2014-05-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1","會期":5,"字號":"院總第1545號委員提案第16456號","laws":["02533"],"提案編號":"1545委16456","案由":"本院委員李桐豪、楊玉欣、羅明才等18人，有鑒於醫療委任代理人制度之建立，符合當前社會之多元化發展，並得以維護不同族群之醫療權利，特提「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以家庭為單位之醫療制度，在社會的多元化發展之下，已無法涵蓋部分族群之醫療需求：不婚主義者、同志族群或宗教人士，這些受自願或非自願原因未進入傳統婚姻制度的族群，一旦發生重大醫療事件，恐因配偶從缺或無鄰近親屬，而致使無人可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之困境。現行法規雖允許鄰居、友人等關係人代為處理，但因其非屬家庭關係人士，貿然簽署，易引起醫療糾紛。\n二、職是之故，應將醫療委任代理人制度納入現行醫療體系。病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願，指定信任之人，為其醫療委任代理人，在需要時協助病人進行醫療行為。\n三、醫療委任代理人並非新創制度，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明定病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安寧緩和醫療相關文件。這次修法將醫療委任代理人援引至醫療法中，使醫療代理人制度能更確立。\n四、醫療委任代理人透過書面確立，在醫療意見表示上更為清楚，在當家屬意見發生分歧時，讓醫護人員執行業務有所依據，避免錯失關鍵的醫療時機。","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三條　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n\n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n\n第一項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04-04-09-全文修正:70","說明":"一、本條條文修正。\n\n二、病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且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相關辦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n\n三、病人無法親自行使醫療權利時，得由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行使。\n\n四、醫療委任代理人之規定，應比照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相關條文。","修正":"第六十三條　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醫療委任代理人、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n\n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醫療委任代理人、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n\n第一項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二項醫療委任代理人，病人得預立，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現行":"第六十四條　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n\n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04-04-09-全文修正:71","說明":"一、本條條文修正。\n\n二、條文修正說明同第六十三條。","修正":"第六十四條　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醫療委任代理人、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n\n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醫療委任代理人、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現行":"第六十五條　醫療機構對採取之組織檢體或手術切取之器官，應送請病理檢查，並將結果告知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n\n醫療機構對於前項之組織檢體或手術切取之器官，應就臨床及病理診斷之結果，作成分析、檢討及評估。","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04-04-09-全文修正:72","說明":"一、本條條文修正。\n\n二、條文修正說明同第六十三條。","修正":"第六十五條　醫療機構對採取之組織檢體或手術切取之器官，應送請病理檢查，並將結果告知病人或其醫療委任代理人、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n\n醫療機構對於前項之組織檢體或手術切取之器官，應就臨床及病理診斷之結果，作成分析、檢討及評估。"},{"現行":"第七十四條　醫院、診所診治病人時，得依需要，並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商洽病人原診治之醫院、診所，提供病歷複製本或病歷摘要及各種檢查報告資料。原診治之醫院、診所不得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04-04-09-全文修正:81","說明":"一、本條條文修正。\n\n二、條文修正說明同第六十三條。","修正":"第七十四條　醫院、診所診治病人時，得依需要，並經病人或其醫療委任代理人、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商洽病人原診治之醫院、診所，提供病歷複製本或病歷摘要及各種檢查報告資料。原診治之醫院、診所不得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現行":"第七十五條　醫院得應出院病人之要求，為其安排適當之醫療場所及人員，繼續追蹤照顧。\n\n醫院對尚未治癒而要求出院之病人，得要求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自動出院書。\n\n病人經診治並依醫囑通知可出院時，應即辦理出院或轉院。","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04-04-09-全文修正:82","說明":"一、本條條文修正。\n\n二、條文修正說明同第六十三條。","修正":"第七十五條　醫院得應出院病人之要求，為其安排適當之醫療場所及人員，繼續追蹤照顧。\n\n醫院對尚未治癒而要求出院之病人，得要求病人或其醫療委任代理人、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自動出院書。\n\n病人經診治並依醫囑通知可出院時，應即辦理出院或轉院。"},{"現行":"第八十一條　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04-04-09-全文修正:88","說明":"一、本條條文修正。\n\n二、條文修正說明同第六十三條。","修正":"第八十一條　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醫療委任代理人、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13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