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13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1人","議案名稱":"「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1/LCEWA01_080511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1/LCEWA01_080511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廖國棟等21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119070300300"}],"提案人":["廖國棟","孔文吉","鄭天財 Sra Kacaw","李慶華","詹凱臣","林明溱"],"連署人":["邱文彥","張慶忠","陳超明","羅明才","林德福","丁守中","王進士","潘維剛","蔣乃辛","張嘉郡","吳育仁","簡東明","江惠貞","蘇清泉","江啟臣"],"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4-05-23","2014-05-27"],"會議代碼":"院會-8-5-11"},{"會期":"08-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23","2014-05-27"],"會議代碼":"院會-8-5-1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12"],"會議代碼":"委員會-8-6-15-3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1-16"]}],"mtime":"2024-01-19T01:39:0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23","last_time":"2015-01-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1","會期":5,"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16459號","laws":["01212"],"提案編號":"1722委16459","案由":"本院委員廖國棟、孔文吉、鄭天財、李慶華、詹凱臣、林明溱等21人，為給予原住民因受政府限制利用所擁有之土地或自然資源利用時應有之補償，並將距離最近醫療機構一定距離以上之原住民就醫交通補助法制化，以落實「偏鄉正義」原則，提高其就醫可近性，爰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12","law_name":"原住民族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一條　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n\n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n\n前二項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例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回饋或補償經費。","law_content_id":"01212:01212:2005-01-21-制定:21","說明":"政府或法令限制一般國民利用或開發其所屬之土地或自然資源時，皆給予受限制者應有之補償，例如：農地之休耕補償，或建地限制時給予容積移轉等補償方案，但原住民族或原住民土地或自然資源遭限制時，政府卻長期置之不理，明顯違反公平正義原則，爰修訂本條第二項文字，明定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寬列預算，補助受限制所生之損失之法定義務。","修正":"第二十一條　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n\n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寬列預算，補助受限制所生之損失，且應與原住民族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n\n前二項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例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回饋或補償經費。"},{"現行":"第二十四條　政府應依原住民族特性，策訂原住民族公共衛生及醫療政策，將原住民族地區納入全國醫療網，辦理原住民族健康照顧，建立完善之長期照護、緊急救護及後送體系，保障原住民健康及生命安全。\n\n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傳統醫藥和保健方法，並進行研究與推廣。","law_content_id":"01212:01212:2005-01-21-制定:24","說明":"一、醫療及社會福利資源的可近性是醫療品質及照護品質的重要指標，原住民族居住地距離最近醫療或社會福利機構動輒數十公里以上，再加上居住在偏鄉的原住民又多屬經濟弱勢，無法享有和一般國民一樣的醫療資源，卻要繳交一樣的健保費用，明顯有違公平原則及偏鄉正義原則。\n\n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為解決上述問題，自99年起已經編列預算補助原住民族遠距就醫交通費用，但該筆預算每年都只能讓民眾請領半年便用盡，無法確實滿足原住民遠距交通補助需求，況且該計畫若無法律明確規範，恐亦有人亡政息的危機。爰此，特增訂本條第三項，明定政府應寬列預算，補助距離最近醫療或社福機構一定應距離以上之原住民就醫、緊急醫療救護及後送，長期照護等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之交通費用，其補助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二十四條　政府應依原住民族特性，策訂原住民族公共衛生及醫療政策，將原住民族地區納入全國醫療網，辦理原住民族健康照顧，建立完善之長期照護、緊急救護及後送體系，保障原住民健康及生命安全。\n\n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傳統醫藥和保健方法，並進行研究與推廣。\n\n政府應寬列預算，補助距離最近醫療或社福機構一定距離以上之原住民就醫、緊急醫療救護及後送，長期照護等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之交通費用，其補助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13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