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13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7人","議案名稱":"「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1/LCEWA01_080511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1/LCEWA01_080511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偉哲"],"連署人":["李應元","薛凌","林佳龍","葉津鈴","林岱樺","段宜康","魏明谷","田秋堇","陳明文","何欣純","許智傑","劉建國","李俊俋","姚文智","鄭麗君","陳節如"],"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4-05-23","2014-05-27"],"會議代碼":"院會-8-5-11"},{"會期":"08-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23","2014-05-27"],"會議代碼":"院會-8-5-11"}],"mtime":"2024-01-19T01:39:1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23","last_time":"2014-05-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1","會期":5,"字號":"院總第553號委員提案第16460號","laws":["01176"],"提案編號":"553委16460","案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7人，鑒於制定法律時，應統一法律用字。然著作權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條、第八十八條之一及第九十八條之一，與第九十條之一所使用文字不一，易造成使用誤解。惟查，我國於民國62年3月13日公布法律統一用字表，且經立法院於第51會期第5次會議及第78會期第17次會議皆有認可，再者現欲修正之文字並未統一規定，顯見該修正文字過於冷僻艱深不易使用，為求法律用字明確及法條文字統一，爰參考國語辭典酌予文字修正，特提出「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著作權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第八十八條之一及第九十八條之一第二項，其中銷燬之「燬」，與第九十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其中銷毀之「毀」，使用文字明顯不同。\n二、銷「毀」、銷「燬」，於法規委員會公布之法律統一用字表並無規定，。\n三、「燬」，國語辭典解釋為：燃燒、焚毀。如：「銷燬」、「燒燬」。現代毀損、破壞方式並非僅能以火焚燒，故使用此「燬」字，解釋恐太狹義。\n四、「毀」，國語辭典解釋為：傷害、破壞。如：「毀害」、「毀壞」。使用此「毀」字，較能表現「銷毀」其破壞、毀壞之意。\n五、綜上所述，為求法律用字明確及法條文字統一，認應使用「毀」字，故將現行著作權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條、第八十八條之一及第九十八條之一，酌予文字修正。","對照表":[{"law_id":"01176","law_name":"著作權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六條　廣播或電視，為公開播送之目的，得以自己之設備錄音或錄影該著作。但以其公開播送業經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合於本法規定者為限。\n\n前項錄製物除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核准保存於指定之處所外，應於錄音或錄影後六個月內銷燬之。","law_content_id":"01176:01176:2003-06-06-修正:74","說明":"查本法第九十條之一銷毀使用文字為「毀」，與第五十六條第二項使用之「燬」明顯不同，為求法律用字明確及法條文字統一，爰參考國語辭典酌予文字修正。","修正":"第五十六條　廣播或電視，為公開播送之目的，得以自己之設備錄音或錄影該著作。但以其公開播送業經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合於本法規定者為限。\n\n前項錄製物除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核准保存於指定之處所外，應於錄音或錄影後六個月內銷毀之。"},{"現行":"第五十九條　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n\n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除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law_content_id":"01176:01176:1992-05-22-全文修正:71","說明":"查本法第九十條之一銷毀使用文字為「毀」，與第五十九條第二項使用之「燬」明顯不同，為求法律用字明確及法條文字統一，爰參考國語辭典酌予文字修正。","修正":"第五十九條　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n\n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除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毀之。"},{"現行":"第八十八條之一　依第八十四條或前條第一項請求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主要供侵害所用之物，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law_content_id":"01176:01176:1997-12-30-全文修正:111","說明":"查本法第九十條之一銷毀使用文字為「毀」，與第八十八條之一使用之「燬」明顯不同，為求法律用字明確及法條文字統一，爰參考國語辭典酌予文字修正。","修正":"第八十八條之一　依第八十四條或前條第一項請求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主要供侵害所用之物，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現行":"第九十八條之一　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或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其行為人逃逸而無從確認者，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司法警察機關得逕為沒入。\n\n前項沒入之物，除沒入款項繳交國庫外，銷燬之。其銷燬或沒入款項之處理程序，準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1176:01176:2003-06-06-修正:139","說明":"查本法第九十條之一銷毀使用文字為「毀」，與及第九十八條之一第二項使用之「燬」明顯不同，為求法律用字明確及法條文字統一，爰參考國語辭典酌予文字修正。","修正":"第九十八條之一　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或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其行為人逃逸而無從確認者，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司法警察機關得逕為沒入。\n\n前項沒入之物，除沒入款項繳交國庫外，銷毀之。其銷毀或沒入款項之處理程序，準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13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