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14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淑慧等23人","議案名稱":"「私立學校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1/LCEWA01_080511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1/LCEWA01_080511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淑慧","詹凱臣"],"連署人":["廖國棟","蔡錦隆","王廷升","吳育昇","蔣乃辛","孔文吉","徐少萍","林滄敏","徐欣瑩","江惠貞","費鴻泰","江啟臣","楊玉欣","邱文彥","鄭汝芬","呂玉玲","王惠美","盧嘉辰","呂學樟","蘇清泉","王育敏"],"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4-05-23","2014-05-27"],"會議代碼":"院會-8-5-11"},{"會期":"08-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23","2014-05-27"],"會議代碼":"院會-8-5-11"}],"mtime":"2024-01-19T01:39:2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23","last_time":"2014-05-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1","會期":5,"字號":"院總第963號委員提案第16463號","laws":["01721"],"提案編號":"963委16463","案由":"本院委員陳淑慧、詹凱臣等23人，鑑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已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公布施行，該法目的在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並規定全國公私立幼托園所應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改制為幼兒園，以利管理規範；為配合該法有關幼兒園之規範，爰提出私立學校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幼稚園」修正為「幼兒園」，另「幼稚教育法」修正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業於101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目的在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健全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依該法之規定，全國公私立幼托園所除部分托兒所兼辦托嬰中心得於102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制，以統一全國公私立幼兒園之設置標準、師資規範與管理規範。\n二、經查，現行私立學校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六條等條文內容仍沿用「幼稚園」及「幼稚教育法」等名稱，實有修正之必要。\n三、綜上所述，爰提出特殊教育法第十條、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幼稚園、托兒所」修正為「幼兒園」，另「特殊教育學校幼稚部」修正為「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對照表":[{"law_id":"01721","law_name":"私立學校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私立學校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三條　中華民國人民、外國人或依法律認許之外國法人，得於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附設幼稚園，專收具外國籍之學生。\n\n前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除本法有關監督、合併、改制、停辦、解散、清算之規定得予適用外，不適用本法其餘規定及其他各級學校法律；前項附設幼稚園，除幼稚教育法有關安全措施之規定得予適用外，其餘規定均不適用。\n\n第一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附設幼稚園之教師，不適用教師法。\n\n第一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附設幼稚園申請設立之資格、條件與程序、設立基準、監督、停止招生之情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721:01721:2007-12-18-全文修正:98","說明":"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施行，修正第一、二、三、四項，將『幼稚園』修正為『幼兒園』，另第二項『幼稚教育法』修正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第八十三條　中華民國人民、外國人或依法律認許之外國法人，得於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附設幼兒園，專收具外國籍之學生。\n\n前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除本法有關監督、合併、改制、停辦、解散、清算之規定得予適用外，不適用本法其餘規定及其他各級學校法律；前項附設幼兒園，除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有關安全措施之規定得予適用外，其餘規定均不適用。\n\n第一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附設幼兒園之教師，不適用教師法。\n\n第一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附設幼兒園申請設立之資格、條件與程序、設立基準、監督、停止招生之情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現行":"第八十六條　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向教育部申請備案後，得於大陸地區設立專以教育臺灣地區人民為對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並得附設幼稚園。\n\n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申請備案之程序、課程、設備、招生、獎（補）助、學生回臺就學、臺灣地區人民擔任校長、教師、職員之資格及其薪級年資之採計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符合前項辦法學校學生回臺就學，其學歷得與臺灣地區同級學校學歷相銜接。\n\n臺灣地區人民擔任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校長、教師、職員之保險事項，得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有關私立學校之規定，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人事制度與臺灣地區同級學校一致者，上開校長、教師、職員之退休、撫卹、資遣事項，得準用本法相關規定。","law_content_id":"01721:01721:2007-12-18-全文修正:101","說明":"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施行，修正第一項，將『幼稚園』修正為『幼兒園』。","修正":"第八十六條　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向教育部申請備案後，得於大陸地區設立專以教育臺灣地區人民為對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並得附設幼兒園。\n\n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申請備案之程序、課程、設備、招生、獎（補）助、學生回臺就學、臺灣地區人民擔任校長、教師、職員之資格及其薪級年資之採計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符合前項辦法學校學生回臺就學，其學歷得與臺灣地區同級學校學歷相銜接。\n\n臺灣地區人民擔任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校長、教師、職員之保險事項，得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有關私立學校之規定，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人事制度與臺灣地區同級學校一致者，上開校長、教師、職員之退休、撫卹、資遣事項，得準用本法相關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14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