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14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9人","議案名稱":"「社會救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1/LCEWA01_080511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1/LCEWA01_080511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倪安等19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偉哲等18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26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7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楊玉欣等24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1124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社會救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8人「社會救助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3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6人「社會救助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12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22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7人「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521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4人「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1029070200100"}],"提案人":["周倪安","葉津鈴","賴振昌","陳歐珀"],"連署人":["黃偉哲","陳亭妃","李俊俋","蔡其昌","陳節如","葉宜津","許添財","潘孟安","陳唐山","鄭麗君","高志鵬","邱志偉","何欣純","魏明谷","楊曜"],"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5-23","2014-05-27"],"會議代碼":"院會-8-5-11"},{"會期":"08-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23","2014-05-27"],"會議代碼":"院會-8-5-1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1-18"],"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1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1-19"],"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1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11-24"]}],"mtime":"2024-01-19T01:39:4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23","last_time":"2015-11-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1","會期":5,"字號":"院總第1037號委員提案第16470號","laws":["01128"],"提案編號":"1037委16470","案由":"本院委員周倪安、葉津鈴、賴振昌、陳歐珀等19人，鑒於行政院組織改造後，社會救助業務之主管機關由內政部調整為衛生福利部，爰提案修正「社會救助法」第三條有關主管機關之規定，並詳列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以明確規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修正「社會救助法」第三條有關主管機關之規定。\n二、詳列主管機關、教育、勞動、財政、住宅、警政、災害防救以及其他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權益保障措施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對照表":[{"law_id":"01128","law_name":"社會救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社會救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law_content_id":"01128:01128:2010-12-10-修正:4","說明":"一、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社會救助業務之主管機關調整為衛生福利部。\n\n二、社會救助業務包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災害救助及實物給付等事項，涉及各部會職權，例如有關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的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等業務屬於勞動部之職權；有關住宅補貼措施，屬於內政部營建署之職權；有關就讀高級中學以上申請學雜費教育補助，屬於教育部之職權；有關遊民通報及協助輔導業務涉及內政部警政署；災害防救業務，屬於內政部消防署之職權。因此，為突顯政府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基本生活保障的重視，以及滿足其不同的需求，並為提高不同專業領域之社會救助服務效能，依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明確規範，爰增訂第三項規定。","修正":"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n\n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n一、主管機關：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查、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災害救助、實物給付、脫貧及遊民安置輔導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二、教育主管機關：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教育權益維護及教育補助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三、勞動主管機關：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益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四、財政主管機關：實物捐贈稅捐之減免等相關事宜。\n\n五、住宅主管機關：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權益維護、住宅補貼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六、警政主管機關：遊民通報及協助輔導等相關事宜。\n\n七、災害防救主管機關：協助災害救助及善後處理等相關事宜。\n\n八、其他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權益保障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14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