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14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9人","議案名稱":"「監獄行刑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1/LCEWA01_080511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1/LCEWA01_080511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顏寬恒","王廷升"],"連署人":["鄭天財 Sra Kacaw","鄭汝芬","黃昭順","蘇清泉","簡東明","張慶忠","盧嘉辰","林德福","陳碧涵","呂學樟","李貴敏","潘維剛","陳淑慧","陳鎮湘","邱文彥","高金素梅","吳育昇"],"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4-05-23","2014-05-27"],"會議代碼":"院會-8-5-11"},{"會期":"08-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23","2014-05-27"],"會議代碼":"院會-8-5-1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3"],"會議代碼":"委員會-8-7-36-21"}],"mtime":"2024-01-19T01:40:0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23","last_time":"2015-06-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1","會期":5,"字號":"院總第255號委員提案第16475號","laws":["01809"],"提案編號":"255委16475","案由":"本院委員顏寬恒、王廷升等19人，有鑑於我國法定監獄配置容量為五萬四千名，惟目前已超收一萬人，每名受刑人的可支配空間僅有零點四三坪，人滿為患，睡覺時只能像沙丁魚一般貼在一起。每到夏天，不但容易產生皮膚病，也讓受刑人間的摩擦、衝突加劇，各監所並曾發生多起性侵害案件。監禁空間過於狹小，實已違反國際人權相關規定，並嚴重影響我國國際名聲。為維護監禁者基本人權，並維護我國國際名聲，實宜限制監獄配房人數及明定其基本使用空間，爰提出「監獄行刑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法務部矯正署的資料統計，截至今（二○一四）年三月底止，臺灣地區監獄之受刑人數為六萬四千人，原僅能收容五萬四千名的空間，卻超收一萬人，每名受刑人的可支配空間僅有零點四三坪，遠低於國際標準的零點七坪。\n二、監禁空間過於狹小，致使受刑人睡覺時，只能像沙丁魚一般貼在一起。每到夏天，不但容易產生皮膚病，也讓受刑人間的摩擦、衝突加劇。且各監所曾發生多起性侵害案件，嚴重影響我國國際名聲，並已違反國際人權相關規定。\n三、為維護監禁者之基本人權，宜限制配房人數及明定其基本使用空間。每房不得多於十二人；每人可支配坪數，平均不得少於國際標準的零點七坪，約長一百八十公分乘於寬一百三十公分之面積。","對照表":[{"law_id":"01809","law_name":"監獄行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監獄行刑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監禁分獨居、雜居二種。\n\n獨居監禁者，在獨居房作業。但在教化、作業及處遇上有必要時，得按其職業、年齡、犯次、刑期等，與其他獨居監禁者在同一處所為之。\n\n雜居監禁者之教化、作業等事項，在同一處所為之。但夜間應按其職業、年齡、犯次等分類監禁；必要時，得監禁於獨居房。","law_content_id":"01809:01809:1974-12-03-修正:17","說明":"一、現行條文第一項及第三項中「雜居」一詞，易使人產生負面感受，爰修正為「群居」。\n\n二、根據法務部矯正署統計資料顯示，截至二○一四年三月底止，臺灣監獄之受刑人數為六萬四千人，原僅能收容五萬四千名的空間，卻超收一萬人，每名受刑人的可支配空間僅有零點四三坪，遠低於國際標準的零點七坪。\n\n三、監禁空間過於狹小，致使受刑人睡覺時，只能像沙丁魚一般貼在一起。每到夏天，不但容易產生皮膚病，也讓受刑人間的摩擦、衝突加劇。且各監所曾發生多起性侵害案件，嚴重影響我國國際名聲，並已違反國際人權相關規定。\n\n四、為維護監禁者之基本人權，宜限制配房人數及明定其基本使用空間。每房不得多於十二人；每人可支配坪數，平均不得少於國際標準的零點七坪，約長一百八十公分乘於寬一百三十公分之面積。爰予增訂為第四項。","修正":"第十四條　監禁分獨居、群居二種。\n\n獨居監禁者，在獨居房作業。但在教化、作業及處遇上有必要時，得按其職業、年齡、犯次、刑期等，與其他獨居監禁者在同一處所為之。\n\n群居監禁者之教化、作業等事項，在同一處所為之。但夜間應按其職業、年齡、犯次等分類監禁；必要時，得監禁於獨居房。\n\n群居之監禁者，每房不得多於十二人；每人可支配坪數，平均不得少於零點七坪。"}]}],"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14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