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14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9人","議案名稱":"「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1/LCEWA01_080511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1/LCEWA01_080511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周倪安","賴振昌","葉津鈴","尤美女"],"連署人":["劉櫂豪","陳明文","李應元","吳秉叡","蔡其昌","魏明谷","林岱樺","管碧玲","李俊俋","葉宜津","鄭麗君","蘇震清","薛凌","邱志偉","陳唐山"],"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5-23","2014-05-27"],"會議代碼":"院會-8-5-11"},{"會期":"08-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23","2014-05-27"],"會議代碼":"院會-8-5-11"}],"mtime":"2024-01-19T01:39:4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23","last_time":"2014-05-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1","會期":5,"字號":"院總第1390號委員提案第16476號","laws":["02535"],"提案編號":"1390委16476","案由":"本院委員周倪安、賴振昌、葉津鈴、尤美女等19人，有鑑於較年長的國人傳統上有「死要全屍」的觀念，對於生前捐贈器官或死後捐贈器官均會破壞死後遺體的完整性，因而降低捐贈器官的意願，為提高國人捐贈亡者器官之機率，並兼顧生態環保之公共利益，爰提案增訂「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三項，納入摘除器官前應尊重亡者或其家屬之信仰，以及回植生物可分解之填充物於原摘取器官處後妥善縫合遺體之條文內容。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自1987年公布實施後，根據行政院衛生署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2010年5月16日統計資料顯示，當年等候器官移植的病人人數為6,893人，實際捐贈的屍體器官捐贈總人數僅為85例，差異甚大，顯示器官捐贈風氣尚未普及。\n二、為提升器官捐贈之風氣，除加強宣導並增加政策工具的誘因外，尚須克服年長國人「死要全屍」之傳統觀念。因此除廣泛聯繫各宗教團體宣傳器官捐贈無礙器官捐贈人死後往生的觀念外，亦須尊重器官捐贈人於摘除器官前所必要之禮制與儀軌，並將摘除器官後之遺體回植與原器官大小約略相等之填充物於原摘取處，以符合國人全屍的觀念。\n三、處理亡者之途徑基本上分為火葬與土葬兩種，如果回植之器官填充物係屬塑膠等無法在自然環境中被微生物菌所分解之材質，或添加過其他無法徹底妥善處理的物質，若非屍體腐化後該填充物還是不腐爛的萬年垃圾，即是屍體在焚化過程中孳生汙染空氣、破壞環境品質之有毒性惡臭。因此器官填充物應規定採用具有類似塑膠的便利性且能對環境更友善的新環保科技材料，亦即以微生物、植物、動物等生物可分解材料（Biodegradable Materials），方符環境永續性的原則。\n四、生物可分解材料在整個產品的生命循環過程中，無論在生產與廢棄物處理均較傳統塑膠對環境產生較少的毒性，更符合生態環境的效益。目前已經有美國廠商將玉米澱粉發酵成乳酸，再將乳酸聚合為聚乳酸（Polylactic Acid，簡稱為PLA）製成量產的生物可分解材料。若將環保先進的觀念與做法引進於我國殯葬業，不惟符合世界環保潮流，也有助於帶動台灣綠色產業的發展。爰提案修正「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增列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三項。","對照表":[{"law_id":"02535","law_name":"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前條死亡判定之醫師，不得參與摘取、移植手術。","law_content_id":"02535:02535:1987-06-02-制定:5","說明":"明訂醫療機構及手術醫師於摘取死者器官前須尊重其生前信仰為適當之處置，且於手術後回植生物可分解之填充物，並妥善縫合遺體，以維護其生前外觀，以示對死者之尊重。","修正":"第五條　前條死亡判定之醫師，不得參與摘取、移植手術。\n\n醫療機構、手術醫師及相關醫務人員於器官移植前後，應兼顧死者生前之信仰，為適當處置，以示莊重。\n醫師摘取器官完畢後，應回植與原器官大小約略相等、生物可分解之填充物於摘取處，妥善縫合遺體，維護屍體完整外觀，以表對死者之尊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14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