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15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7人","議案名稱":"「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1/LCEWA01_080511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1/LCEWA01_080511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偉哲"],"連署人":["賴振昌","何欣純","薛凌","李應元","陳其邁","葉津鈴","周倪安","陳歐珀","吳秉叡","李俊俋","蘇震清","林岱樺","尤美女","柯建銘","管碧玲","李昆澤"],"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4-05-23","2014-05-27"],"會議代碼":"院會-8-5-11"},{"會期":"08-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23","2014-05-27"],"會議代碼":"院會-8-5-11"}],"mtime":"2024-01-19T01:39:1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23","last_time":"2014-05-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1","會期":5,"字號":"院總第616號委員提案第16478號","laws":["01522"],"提案編號":"616委16478","案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7人，鑑於現行身心障礙者使用牌照稅的免徵規定，未考量有關「親等」及「汽缸排氣量」等限制，實務上常有假借身心障礙者名義、購置豪華車輛等規避稅捐的情事發生，除導致造成稅源流失，更有違租稅公平，且依據日前財政部所公布身心障礙者使用牌照稅免稅輛排氣量超過3,001c.c.以上共計26,071輛，其中所謂高級房車（BENZ、LEXUS、BMW、CADILLAC……等）之數量竟高達19,724餘輛，進而引發民眾質疑認為這是有錢人避稅的手段，為此，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修正草案，爰建立相關排富規定，藉以杜絕豪華大型汽車之所有人利用身心障礙者名義逃漏使用牌照稅，並兼具身心障礙者權益與維護租稅公平與社會公平正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財政部統計，截至102年6月底身心障礙者使用牌照稅免稅輛總計621,757輛，其中汽缸總排汽量3,001c.c.以上計26,071輛；又3,001c.c.免稅車輛中，依車輛廠牌分類排序，前五名廠牌中以BENZ（賓士）輛數最多，共計8,150輛，依序分別為LEXUS（凌志）5,319輛、NISSAN（日產）3,226輛、BMW（寶馬）1,638輛、TOYOTA（豐田）1,121輛；此外尚有222輛CADILLAC（凱迪拉克）、48輛VOLVO（富豪）等高價名貴車輛，引發民眾質疑認為這是有錢人避稅的手段。\n二、依現行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款但書規定：「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此法設立之用意乃在擴大照顧身心障礙者的範圍，使身心障礙者在無法取得駕駛執照時，照顧他的親屬，也可以適用免稅，但只要求車主與身心障礙者同一戶籍且具有親屬關係，並不問其親等如何，以及是否真正提供身心障礙者使用，都可以申請享受免稅，其條件不免過於寬鬆，讓許多投機者有機可趁，致使身心障礙者淪為親屬減免使用牌照稅的「人頭」，更造成高級豪華車逃稅的漏洞，為期公平並避免租稅減免規定遭濫用，增列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為「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之要件。\n三、經查，使用輪椅之身心障礙者或家中有2名以上身心障礙者適用之車輛規格多需3,000立方公分左右之車輛；又汽缸總排氣量3,000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322英制馬力（HP）或326.8公制馬力（PS）者，其自用每年稅額為15,210元，營業用每年稅額為9,900元，與上開汽缸總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之稅額差距約為3,980元及3,420元，對稅收之影響並不明顯，在衡量身心障礙者之使用需求，為免對真正有需要之身心障礙者形成困擾，並兼顧租稅公平，爰設立排富標準定於「汽缸總排氣量3,000立方公分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322英制馬力（HP）或326.8公制馬力（PS）以下。」","對照表":[{"law_id":"01522","law_name":"使用牌照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n\n一、屬於軍隊裝備編制內之交通工具。\n\n二、在設有海關地方行駛，已經海關徵收助航服務費之輪船。\n\n三、專供公共安全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及海難救險船等。\n\n四、衛生機關及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專供衛生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等。\n\n五、凡享有外交待遇機構及人員之交通工具，經外交部核定並由交通管理機關發給專用牌照者。\n\n六、專供運送電信郵件使用，有固定特殊設備或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n\n七、專供教育文化之宣傳巡迴使用之交通工具，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者。\n\n八、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n\n九、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三輛為限。\n\n十、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專供大眾運輸使用之公共汽車。\n\n十一、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之交通工具在該地區領照使用者。但小客車引擎總排氣量超過二四○○CC者，不在此限。\n\n前項各款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非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不得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law_content_id":"01522:01522:2007-07-20-修正:10","說明":"一、現行前段規定，關於車輛是否「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認定困難，爰將「專」字刪除。\n\n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規定，將「身心障礙手冊」修正為「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n\n三、考量身心障礙者因障礙部位及程度不同，對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限以其所有之車輛，每人一輛予以免稅，為杜爭議，爰增列「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文字，俾資明確，並將「交通工具」修正為「車輛」。\n\n四、為期公平並避免租稅減免規定遭濫用，但書一戶一輛規定，增列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為「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之要件。\n\n五、使用輪椅之身心障礙者或家中有2名以上身心障礙者適用之車輛規格多需3,000立方公分左右之車輛，在衡量政府稅收與身心障礙者之需求，設立排富標準定於「汽缸總排氣量3,000立方公分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322英制馬力（HP）或326.8公制馬力（PS）以下。」\n\n六、又本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但書明定有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之交通工具，小客車汽缸總排氣量超過二千四百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者，不予免稅。是為求本條立法體例及精神之脈絡一貫，身心障礙者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宜予訂定相同體例之排富條款。","修正":"第七條　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n\n一、屬於軍隊裝備編制內之交通工具。\n\n二、在設有海關地方行駛，已經海關徵收助航服務費之輪船。\n\n三、專供公共安全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及海難救險船等。\n\n四、衛生機關及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專供衛生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等。\n\n五、凡享有外交待遇機構及人員之交通工具，經外交部核定並由交通管理機關發給專用牌照者。\n\n六、專供運送電信郵件使用，有固定特殊設備或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n\n七、專供教育文化之宣傳巡迴使用之交通工具，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者。\n\n八、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無自有車輛或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三千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三百二十二英制馬力（HP）或三百二十六點八公制馬力（PS）者，不在此限。\n九、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三輛為限。\n\n十、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專供大眾運輸使用之公共汽車。\n\n十一、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之交通工具在該地區領照使用者。但小客車汽缸總排氣量超過二千四百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者，不在此限。\n前項各款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非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不得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15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