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15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8人","議案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1/LCEWA01_080511_0004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1/LCEWA01_080511_0004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昆澤","趙天麟"],"連署人":["黃偉哲","陳歐珀","柯建銘","周倪安","李俊俋","蘇震清","蔡煌瑯","高志鵬","鄭麗君","李應元","陳節如","許智傑","賴振昌","楊曜","許添財","葉津鈴"],"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5-23","2014-05-27"],"會議代碼":"院會-8-5-11"},{"會期":"08-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23","2014-05-27"],"會議代碼":"院會-8-5-11"}],"mtime":"2024-01-19T01:40:1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23","last_time":"2014-05-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1","會期":5,"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16482號","laws":["01189"],"提案編號":"1604委16482","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趙天麟等18人，針對102年度健保署收取補充保費高達331億元，有關兼職所得所收取之補充保費為18.22億元，然而據健保署統計其中有5,000至6,000元之補充保費收入是由月薪低於基本工資之經濟弱勢者兼差所得繳納，唯經濟弱勢者就是因為所得低無法僅依靠微薄薪資生活所以需要兼差，而所收取的補充保費僅占整體補充保費之千分之一，確會增加經濟弱勢者的負擔，實有違背二代健保之公平正義原則，爰此，提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所得低於基本工資者免收兼職所得之補充保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102年度健保署收取補充保費高達331億元，有關兼職所得所收取之補充保費為18.22億元，然而據健保署統計其中有5,000至6,000元之補充保費收入是由月薪低於基本工資之經濟弱勢者兼差所得所繳納，經濟弱勢者之所以需要兼差就是因為薪資無法供其生活所需，因此需要兼差，收取其兼職所得之補充保費加重其負擔實屬不當。\n二、且依據上述資料，低所得者兼職所繳之補充保費，僅占所有兼職所得補充保費之百分之三，相較整體補充保費更僅只占千分之一，如免除其補充保費對保費收入幾無影響，然而確能減輕經濟弱勢者之保費負擔。\n三、另，依健保署規定，被保險人依據其薪資所得訂定保險費繳納級距，其中最低一級之投保金額為19,047元即為實際薪資低於基本工資者，因此最低投保金額者即為薪資低於基本工資者。\n四、爰此，提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之修正草案，明定最低投保金額者免收兼職所得之補充保費。","對照表":[{"law_id":"01189","law_name":"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n\n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n\n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在此限。\n\n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n\n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n\n五、利息所得。\n\n六、租金收入。\n\n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n\n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89:01189:2011-01-04-全文修正:35","說明":"一、新增第四項。\n\n二、102年度健保署收取補充保費高達331億元，有關兼職所得所收取之補充保費為18.22億元，其中有5,000至6,000元之補充保費收入是由月薪低於基本工資者所繳納。\n\n三、低所得者因為薪資無法供其生活所需，需要兼差，收取其兼職所得之補充保費加重其負擔實屬不當。","修正":"第三十一條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n\n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n\n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在此限。\n\n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n\n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n\n五、利息所得。\n\n六、租金收入。\n\n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n\n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保險對象為最低投保金額者，免收第一項第二款之補充保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15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