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15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9人","議案名稱":"「警察教育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1/LCEWA01_080511_0005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1/LCEWA01_080511_0005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何欣純","趙天麟","蔡其昌","李昆澤"],"連署人":["高志鵬","葉津鈴","陳節如","李應元","賴振昌","陳唐山","許智傑","林淑芬","吳秉叡","邱志偉","蕭美琴","周倪安","柯建銘","李俊俋","陳歐珀"],"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4-05-23","2014-05-27"],"會議代碼":"院會-8-5-11"},{"會期":"08-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23","2014-05-27"],"會議代碼":"院會-8-5-11"}],"mtime":"2024-01-19T01:40:2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23","last_time":"2014-05-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1","會期":5,"字號":"院總第562號委員提案第16485號","laws":["01168"],"提案編號":"562委16485","案由":"本院委員何欣純、趙天麟、蔡其昌、李昆澤等19人，鑒於近年來我國基層員警之執法，屢有過當之嫌，而有害我國之人權發展。為檢討我國「警察教育」對警察法意識之教育，及性平、法治觀念之培育，爰擬具「警察教育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重新定義警察教育為養成教育、進修教育及深造教育三種，分別由警察專科學校與中央警察大學辦理。警察乃我國公權力與國人銜接之重要環節，為降低人民受公權力侵害之可能性，各階段之警察教育需加強法治概念，強化執法須符合「比例原則」之觀念，俾降低在職警員於執法情況下，採取非必要手段之可能性，以確保人民得免於國家公權力之不當侵權、損害等違反憲法精神之行為。（草案第二條）\n二、為明確化警察入學之身家調查內容，將項目明定於本條例。（草案第五條之一）\n三、各級警察機關應實施警察常年訓練，「一般訓練」與「專業訓練」針對員警體能、專業知能、組織與特定任務等訓練；另我國以法治立國，為使員警在合於比例原則、性別平等之行政原則下執行公權力，常年訓練亦應「強化性平、法治觀念訓練」。具體辦法由內政部定之。（草案第十二條）","對照表":[{"law_id":"01168","law_name":"警察教育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警察教育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警察教育，分養成教育、進修教育、深造教育；分別由警察學校、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辦理。\n前項學校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law_content_id":"01168:01168:2002-05-14-修正:2","說明":"一、根據行政院版本，重新定義警察教育歸納為養成教育、進修教育及深造教育3種。\n\n二、有關警察之養成教育、進修教育及深造教育，分別由警察專科學校及中央警察大學辦理。\n\n三、警察乃我國公權力與國人銜接之重要環節，為降低人民受公權力侵害之可能性，各階段之警察教育需加強法治概念，強化執法須符合「比例原則」之觀念。俾降低在職警員於執法情況下，採取非必要手段之可能性，以確保人民得免於國家公權力之不當侵權、損害等違反憲法精神之行為。","修正":"第二條　警察教育，區分為養成教育、進修教育、深造教育。\n\n養成教育以培養出任警察人員應具備之法意識、品操及工作之能為宗旨。\n進修教育以增進現職警察人員專業（長）為宗旨。\n深造教育以培養現職警察人員管理、決策及領導才能為宗旨。\n前項養成教育、進修教育、深造教育，分別由警察專科學校及中央警察大學辦理。\n各階段之警察教育，除加強員警之專業、管理決策訓練外，需包括員警之法意識訓練與警察職權相關法令之教育，確保所培養出之員警行使公權力時合於比例原則。"},{"現行":"第五條之一　警察專科學校各班及警察大學各系、所初試錄取人員，應經身家調查合格；其項目、標準及實施程序之調查辦法，由內政部定之。","說明":"為明確化警察入學之身家調查內容，將項目明定於本條例。","修正":"第五條之一　警察專科學校各班及警察大學各系、所初試錄取人員，應經身家調查合格，檢證其刑案紀錄、治安顧慮、（行政）懲戒紀錄、受監護輔導、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資料與學歷資料。其標準及實施程序之調查辦法，由內政部定之。"},{"現行":"第十二條　各級警察機關應實施警察常年訓練，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168:01168:1986-06-20-全文修正:12","說明":"各級警察機關應實施警察常年訓練，「一般訓練」與「專案訓練」針對員警體能、專業知能、組織與特定任務等訓練；另我國以法治立國，為使員警在合於比例原則、性別平等之行政原則下執行公權力，常年訓練亦應「強化性平、法治觀念訓練」。具體辦法由內政部定之。","修正":"第十二條　各級警察機關應實施警察常年訓練，以因應社會環境與工作需求。\n\n警察常年訓練包括一般訓練、專案訓練與強化性平、法治觀念訓練；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15070200900/details"}